近日,海事局处罚结果公示信息显示,自然人彭展华、陈盛荣因涉及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的相关违法行为,被贵港海事局作出行政处罚,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该公示信息清晰列明了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相关主体信息,是海事管理部门强化内河通航秩序管控、压实船舶安全停泊主体责任的公开监管举措。
本次处罚直接关联涉事船舶的停泊合规性认定,相关责任主体需按要求及时缴纳罚款,同时将被纳入海事监管信用记录范畴,后续在船舶日常停泊、作业等环节将受到海事部门的重点合规核查。
| 项目 | 详情 |
|---|---|
| 被处罚人名称 | 彭展华、陈盛荣 |
| 违法案由 | 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2026版) |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海事罚字[2026]10082000544-1-1 |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 |
| 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 | 4453*******2537 |
| 处罚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6-09-02 |
| 作出处罚机关 | 贵港海事局 |
从本次公示的完整处罚信息来看,本次作出处罚的主体为贵港海事局,处罚决定作出于2026年9月2日,针对的违法主体为彭展华、陈盛荣,二人对应的行政相对人信用代码为4453*******2537,涉及的违法情形为船舶停泊未按照规定留足值班人员(2026版),出具的处罚决定书文号为海事罚字[2026]10082000544-1-1,最终作出的处罚内容为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整个处罚流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的相关规定执行,是内河海事管理部门落实通航安全管控要求、排查船舶停泊环节安全隐患的具体执法实践。
事件点评
本次贵港海事局对两名涉事个人作出的船舶停泊未按规定留足值班人员的行政处罚,属于内河海事领域的常规合规监管举措,涉案罚款金额较低,仅针对当事个人的具体违规行为作出惩戒,未涉及相关航运经营主体的核心运营资质,对涉事关联主体的日常生产经营、后续航运业务开展均不会产生实质性负面影响,也为相关内河航运从业者明确了合规操作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