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类情况不纳入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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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9-02 02:43:31

成都出台医保新政

  华西都市报讯(记者 赵奕)9月1日,记者从成都市医疗保障局获悉,成都市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从2027年1月1日起,基本医保异地就医降比例自付费用、门诊慢性病费用、超限价自付费用、基本医保乙类先行自付费用以及按医保政策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医疗费用,不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报销。

  在规范支付范围方面,居民大病保险与居民基本医保目录保持一致,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和门诊特殊病费用,经居民基本医保报销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纳入居民大病保险合规费用范围。

  起付标准统一,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原则上按本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每年度随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实施调整。符合条件困难群众起付标准降低50%。居民大病保险对一个自然年度内需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单次或多次累计后超过起付标准部分,按比例给予报销。

  自2027年1月1日起,居民大病保险按居民基本医保政策报销后,剩余累计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扣除起付标准,按以下比例报销:0至5万元(含)的按60%报销,5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的按70%报销,10万元以上的按80%报销。符合条件困难群众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同时,《通知》明确,居民大病保险支出不计入居民基本医保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累计。参加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居民基本医保参保人员,医疗费用按规定依次由居民基本医保、居民大病保险、大病医疗互助补充保险的顺序进行报销。

  《通知》还明确资金来源和筹资标准。居民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基金中划拨,参保人员个人不缴费。在保证资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成都市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水平逐步调整过渡至当年居民基本医保人均筹资水平的6%左右。具体筹资标准由成都市医疗保障局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费用增长、医保基金支撑能力、居民大病保险实际运行等情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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