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经济导报)
转自:中国经济导报
白雪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继2015年《办法(试行)》之后的一次系统修订。在《生态环境法典》刚刚施行、“十五五”开局起步的节点上,生态问责制度的升级,释放出一个清晰信号: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之网”,正在织得更密、更准、更严。
更密,体现在责任清单的全覆盖。《办法》根据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生态环境领域突出问题,依据党委和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等在决策、执行、监管中的责任,重点对4类责任主体的责任追究情形作了细化完善。从“一把手”到部门岗位,从地方到中央和国家机关,“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从原则要求变成了可对照、可追责的具体条目,责任不再有空档可钻。
更准,体现在工作机制的贯通。生态环境损害问题往往跨区域、跨流域、跨部门,单靠一地一部门容易查不动、追不到。《办法》对症下药:如重大复杂问题“可以提级调查”等具体规定,让监督从“单兵作战”走向“协同发力”,从而提升了追责的力度。
更严,同时更有边界。《办法》明确“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不论责任人是否已调离、转岗、提拔、离职或者退休,都必须严肃追究责任”。同时,《办法》要求“正确把握政策界限”“防止问责泛化、简单化”。这种“严”与“度”的平衡,体现了问责制度的成熟与理性。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各地区各部门应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把追责情形、工作机制等规定执行到位,为美丽中国建设提供有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