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近日下发深证上〔2026〕1209号处分决定,对浙江中坚科技(维权)股份有限公司及3名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事由为公司此前披露的与华为相关的具身智能合作备忘录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违反了交易所上市规则及自律监管相关规定。
根据深交所查明的事实,中坚科技曾于2024年11月15日派员出席前海宝安AI相关发布会及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企业合作备忘录签约仪式。但后续公司在多个公开披露渠道发布的相关信息存在不实:2025年2月19日,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平台发布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称,当日出席上述签约仪式并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2025年4月24日,公司在2024年年报的智能机器人板块拓展相关章节中,再次披露“2024年11月,公司与华为(深圳)全球具身智能产业创新中心签署企业合作备忘录”。经查实,截至2025年4月24日,该份名为《合作意向协议》的备忘录始终未完成用印,并未实际签署,公司披露的相关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
本次涉及的违规主体及对应身份信息如下:
| 主体名称 | 身份信息 |
|---|---|
| 浙江中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涉事上市公司,住所位于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名园北大道155号 |
| 吴明根 | 中坚科技董事长、总经理 |
| 戴勇斌 | 中坚科技时任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 |
| 鲍嘉龙 | 中坚科技副总经理 |
深交所认定,中坚科技的上述信息披露不实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相关条款及《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的对应规定。其中,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吴明根、副总经理鲍嘉龙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同样违反了交易所上市规则的相关要求,深交所最终对中坚科技及上述三名相关当事人作出通报批评的纪律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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