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这起案件,明确恋爱期间转账属于情侣正常往来,不能证实所得款项为受害者的被骗款项,证据不足,驳回钟某、周某的再审申请。
2019年至2021年,刘某对外吹嘘自己手握内部资源,可以拿到海口某热门小区的商品房名额,不少刚需购房者信以为真,纷纷向他缴纳购房定金。钟某、周某便是其中的受害者,二人满心期待能够顺利买到房子,不曾想,这只是刘某精心编织的一场骗局。
经查实,刘某先后骗取117名被害人共计1355万元购房款项。拿到巨额资金后,他没有用来预定房产,而是一头扎进赌球,大肆购买玉石、奢侈品,肆意挥霍诈骗得来的钱财。
而在诈骗作案的这几年,刘某正和梁某处于恋爱同居关系。司法会计鉴定显示,2018年10月到2022年12月期间,刘某累计向女友梁某转账高达261万余元,其中还拿出部分赃款,为梁某购置海口滨江海岸三期一套房产。
“一次性转35万元给我当生活费。”梁某回忆,交往期间,刘某经常大额给钱,还支付过房屋首付三十余万元。花钱大手大脚的反常状态,让梁某心里生出疑惑,可她并没有深究资金从何而来。
美梦终有破碎的一天。骗局败露,刘某东窗事发,被法院以诈骗罪定罪判刑。刑事判决书中,法院将那套用赃款购买的房屋予以处置,变卖之后按照受害群众损失比例进行退赔。可除去这套房产之外,刘某早已把钱财挥霍一空,名下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刑事执行程序终结,钟某、周某只拿到9万余元退赔款,多数损失无法追回。
眼看刘某没有偿还能力,受害人把目光投向了收受261万余元转账的刘某前女友梁某。既然钱是诈骗赃款,梁某收下巨款,就应当返还,抱着这样的想法,钟某、周某提起民事诉讼,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梁某返还对应赃款,官司一审、二审接连失利,二人依旧不服,向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法庭之上,双方各执一词。申请人钟某、周某一方认为,刘某本身没有合法高收入,转给梁某的钱全部来自诈骗,即便梁某主观不是蓄意共谋犯罪,客观上也属于拿到了没有合法依据的利益。“资金发生混同,但可以按照损失比例推算,梁某手中的钱就包含我们被骗的钱款。”同时申请人拿出梁某笔录原话,“2020年我就发现他有问题……”以此证明梁某明知钱财来源异常。
被申请人梁某则辩称,二人是多年恋爱关系,相处期间并非只有刘某单向给钱,自己也曾经向刘某转账63万余元,存在大量共同生活消费。恋爱期间的互相转账属于情侣之间正常往来。刑事判决书没有认定自己构成犯罪,也没有判令自己退赔涉案转账。涉案房屋已经拍卖退赔被害人,不应当再让自己承担还款责任。
海南高院审查该案后认为,不当得利有着严格的构成要件。本案中,刘某与梁某恋爱期间双向存在资金往来。司法鉴定明确,被害人资金和刘某个人其他资金相互混同,没办法做到逐笔对应。并且刘某向梁某转账的时间段,早于、晚于被害人给钱的时间,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梁某收到的款项就直接来自钟某、周某被骗的购房款。
最终,海南高院裁定驳回钟某、周某的再审申请。
律师释法:
赃款第三方追偿有严格门槛
并非所有收款都需返还
广东知恒(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任慧解读称,该案是典型的诈骗赃款第三方追偿纠纷,清晰界定了普通人的资金安全边界与被害人的维权边界,具有极强的普法意义。
刘任慧律师表示,刑事案件退赔后,受害人想要通过民事诉讼向赃款接收的第三人主张返还,举证门槛很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成立,需要同时满足一方获得利益、另一方遭受损失、获利和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方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依据四大条件。
本案里虽然能够证实刘某将诈骗赃款转给女友,但资金一旦和行为人其他收入发生混同,被害人就需要举证证明:起诉要求返还的这部分钱款,就是来源于自己被骗的那笔钱。如果资金流水无法一一对应,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刘任慧律师表示,并不是只要赃款流向恋爱对象,对方就一定要还钱。情侣恋爱期间,互相转账、共同生活消费属于正常现象。如果双方存在双向资金往来,法院不会简单认定收款一方属于无偿取得赃款。
同时提示广大群众,遭遇诈骗优先走刑事追缴退赔渠道。刑事无法全额追回,想要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向第三方追责,务必充分固定资金流向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