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商报消息 ●长江商报记者 徐靓丽
8月2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正式发布《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及《关于实施〈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办法》紧密结合新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规则调整,对财产保险公司和人身保险公司分别设置资产负债监管指标,同时新增了部分监测指标,引导保险公司完善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政策和程序,加强资产负债协调联动,提升保险业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办法》将自2027年1月1日起施行,同时,针对暂不达标的保险公司设置了3年过渡期。
首设多个定量资产负债监管指标
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外部环境和内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提出新要求。
此次《办法》共6章46条,包括总则、治理结构、政策和程序、监管指标和监测指标、监督管理以及附则。
金融监管总局有关司局负责人介绍,2026年保险业全面实施新会计准则,资产负债匹配指标口径随之发生调整,利率波动对资产和负债的影响显著增加。为积极应对低利率市场环境,《办法》推动保险公司完善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
《办法》结合新会计准则和偿付能力规则调整,首次设立多个定量资产负债监管指标,明确指标阈值;新增部分监测指标,设置差异化预警区间,增强指标敏感性。《办法》用利率风险对冲率替换久期缺口指标,更直观反映资产负债利率风险的对冲程度;同时完善沉淀资金覆盖率、综合投资收益覆盖率、流动性覆盖率指标的计算口径,支持保险公司增配高安全性和高流动性资产,真实反映成本收益匹配状况,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
全面加强资产负债联动
除了指标体系的完善,《办法》的另一大亮点在于对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的全面规范与升级。
《办法》明确资产负债管理目标和管理原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资产负债管理主体责任,坚持全面覆盖、合理匹配、稳健审慎、统筹协调的原则,切实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在规范资产负债管理治理结构方面,《办法》要求,明确保险公司建立由董事会负最终责任、高级管理层直接领导、资产负债管理牵头部门统筹协调、职能部门相互协作、内部审计部门检查监督的组织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相较于征求意见稿,《办法》进一步增加了高管层审议或审定资产负债管理制度职责,使其与董事会职责相对应,形成了上下贯通的责任链条。同时,《办法》调整了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听取汇报的频率等事务性安排,简化了工作流程,并进一步完善了资产负债管理部门的职责表述,使其职能定位更加清晰。
在政策和程序方面,《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业务规划和产品开发、产品定价、资产配置、重大投资及委托投资等各个环节加强资产负债联动,并常态化开展压力测试和回溯分析。通过拉长考核评价周期、完善绩效考核体系,《办法》有效防止了保险公司因过度追求业务扩张和短期利润而放松资产负债管理。
在监督管理方面,《办法》建立了严格的常态化监管机制。一方面,要求保险公司建立健全信息报送机制,按规定向监管机构报送资产负债管理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且年度报告须经独立第三方审核机构核验,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另一方面,明确监管部门可建立定期分析机制,实施差别化监管。对于监管指标暂不达标或资产负债管理存在缺陷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可采取监管谈话、下发监管意见书等措施,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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