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拉萨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已于2026年3月12日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作为我国民族工作领域第一部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其第二章“构筑共有精神家园”从思想引领、历史认知、文化传承、语言文字、教育浸润等方面作出系统性规定,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提供了坚实的法治支撑。近日,中共拉萨市委党校(拉萨市行政学院)理论研究科讲师拉毛太围绕这一章节进行了深入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首先明确了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引领——“国家坚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深化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各族群众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坚定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从根本方向上回答了“铸牢什么、怎样铸牢”的问题。
中共拉萨市委党校(拉萨市行政学院)理论研究科讲师 拉毛太:在历史认知层面,法律要求组织开展中国共产党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社会主义发展史、中华民族发展史宣传教育,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同时明确,公民应当增强国家观念,传承和弘扬爱国主义精神,维护国旗、国歌、国徽等国家象征和标志的尊严。
文化建设是该法第二章的重点所在,西藏素有“世界文化宝库”之称,布达拉宫、大昭寺等文物古迹,藏戏、《格萨尔》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都是中华民族共同体形成和发展的珍贵见证。法律把这些文化资源保护纳入法治轨道,为我们做好文物保护、活态传承提供了硬支撑。法律还要求国家“树立和突出各民族共有共享的中华文化符号和中华民族形象”,推动“中华文明标识体系的构建”。这对于西藏而言意义重大——雪山、雄鹰、哈达等文化意象,都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应在中华文明标识体系中找到自己的位置。
中共拉萨市委党校(拉萨市行政学院)理论研究科讲师 拉毛太:语言文字是心灵相通的桥梁。法律明确“全面推广普及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妨碍公民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学校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国家机关以之为“公务用语用字”。公共场合需要并用两种文字时,应“在位置、顺序等方面突出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并“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学习和使用”。
教育是浸润人心的根本。拉毛太介绍,法律要求“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要求贯穿教育全过程”,各级各类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国家统编教材”。国家推动“中国自主的中华民族共同体史料体系、话语体系、理论体系建设”,支持“阐释中华民族和中华文明多元一体格局的历史与内涵”。
中共拉萨市委党校(拉萨市行政学院)理论研究科讲师 拉毛太:在宣传教育层面,法律要求“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干部教育、社会教育体系”,新闻媒体应开展相关“宣传报道、成就展示等工作”。家庭教育同样重要,父母应“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热爱中国共产党、热爱祖国、热爱人民、热爱中华民族,树立中华民族一家亲的观念”。一部法律,筑牢的是精神根基,凝聚的是人心力量。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正是第二章的核心要义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