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居住品质。物业公司服务不达标、拒不整改,无法满足业主居住需求时,业主有权依规解聘物业、更换服务主体。
但现实中,部分物业公司合同终止、被业主合法解聘后,拒绝办理交接手续,拒不退出物业服务区域。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回顾】
某物业公司因被某小区业主大会解聘,但未在规定期限内退出原物业管理区域,某区住建委作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期限届满后因该物业公司仍未退出,区住建委遂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其处以罚款处罚。
该物业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其主张因本案涉及的相关民事争议尚未解决、尚未完成交接手续,故其未能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法院审理】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公司退出物业管理区域是其法定义务,与是否存在民事争议无关。且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接义务与退出义务具有独立性,行政机关作出责令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的决定时,仅需审查双方物业服务合同是否终止,无需考虑民事纠纷是否解决,亦无需以交接手续完成作为前提。
因物业公司未在法规规定的期限内退出原物业管理区域,区住建委作出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并无不当。后经两次现场检查,该物业公司仍在为案涉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内相关公共设施设备等仍由该物业公司管理。区住建委据此认定该物业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且不存在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的情形,故依据该条例第九十七条及《北京市住房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对该公司予以处罚,并无不当,处罚幅度亦适当。综上,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说法】
在物业服务合同解除后,原物业服务人应当依照《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交接义务并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二者之间没有先后关系,原物业服务人不得以未完成交接工作为由拒绝退出小区。
即便在法定期限内未完成交接工作,原物业服务人亦应按期退出物业管理区域,为业主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进入小区提供便利条件,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拒不撤场的行为,不单纯属于违约行为,同时构成行政违法行为,相关主体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文/李茜 李晓林(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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