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存过期药械被罚8万不服上诉#】#诊所存放过期药械被罚8万#过期药械仅存放在诊室里,并未实际给患者使用,这样是不是就不构成违法?北京一中院近日审结一起口腔诊所行政处罚案件,终审驳回诊所的全部诉求,为医疗机构药械合规管理敲响了警钟。北京某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对某口腔诊所现场检查中,在诊疗VIP诊室查获过期氯化钠注射液、过期口腔器械盒、过期一次性使用口腔输水管、过期一次性使用无菌手术刀片等药械,上述过期物品与在有效期内的合格药械混放,诊所未设置物理分区、警示标识等任何隔离管控措施。经核查,该诊所未建立完善进货验收台账,无法提供涉案药械购进票据、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资料。市场监管部门综合案件事实,鉴于过期药品部分违法行为轻微、尚未实际使用,依据相关规定给予减轻处罚,罚款5万元;医疗器械部分因存在实际使用且管理严重缺失,给予一般处罚,罚款3万元;两项合并罚款8万元,同时依法没收全部涉案过期药械。诊所不服处罚,先后提起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最终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诊所全部诉求。我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均明令禁止使用劣药和过期医疗器械。那么,医疗机构将过期药械存放于经营场所,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使用劣药”“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应予处罚的情形?对此法院认为,药品、医疗器械的储存属于使用的一个环节,与药品的购进、调配、应用等环节共同构成药品的使用。医疗机构将过期药械和合格产品混放、未落实有效隔离,等于放任过期产品随时存在被医护误拿误用的安全风险,已构成法律规定的“使用劣药”“使用过期医疗器械”的情形。“是否做有效隔离”,是判断过期药械存储风险是否失控的核心指标。“有效隔离”的成立须具备三要素:一是物理隔离,设置独立的存放区域,与合格品区域有明确物理边界;二是视觉警示,加贴醒目的警示标签或采用色标管理;三是制度保障,有相应的管理制度和记录台账,证明过期产品已被移出使用流程。在处罚裁量层面,法院认可监管部门罚款8万元在法定处罚幅度内,并无不当。过期药品易出现成分变质、药效下降甚至产生有毒有害物质,过期医疗器械的无菌性、物理性能均无法保障,投入诊疗极易诱发医疗损害,直接侵害就诊群众身体健康与公共卫生安全。监管部门结合货值、实际使用情况、危害后果等因素确定处罚幅度,符合过罚相当原则。法官提示:北京一中院行政庭法官梁菲认为,药械管理是医疗机构的法定责任,任何私自变通、侥幸心理都无法逃避法律追究。医疗机构须定期清查库存药械,发现过期产品应立即下架、物理隔离、登记报废,同时完善进货查验制度,确保合格品与过期品不混同存放。切勿抱有“闲置存放不使用就不算违法”的错误认识,一旦疏于管理造成过期药械处于待用失控状态,即便尚未对患者造成损害后果,医疗机构也将面临高额罚款,甚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北京日报 记者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