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能否起诉子女履行“精神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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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6-22 16:25:11

年届七旬的老张(化名)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其子张力(化名),均未获回应,后被拉黑,沟通中断。张力作为子女,长期拒绝与老张交流,致老张倍感孤独,故老张诉请法院判令张力每月探望三次。海淀法院经审理,综合考虑双方的居住状况、工作生活实际以及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需要,判决张力每月探望老张两次。

老张诉称,其早年与前妻离婚后,一直按时足额支付张力抚养费,并立下遗嘱死后财产由张力继承。如今其年事已高,多次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张力均未获回应,甚至被拉黑,沟通完全中断,因此倍感孤独,诉请法院判令张力每月探望三次。

张力辩称,老张早年因过错与其母离婚,其随母亲生活,双方感情日渐疏远。其表示可以探望老张,但因工作繁忙、常在外地出差,仅周末可前往,难以保证具体频次与探望时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多年积怨不能简单地进行对错评判,张力因家庭之故对老张产生隔阂,使得老张产生将子女生养、子女却不尽孝心的不满情绪,其内心深处是希望张力进行照顾。张力应顾念养育之恩,对老张予以理解,履行对老张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综合考虑双方的居住状况、工作生活实际以及老年人的身心健康需要,法院酌定张力每月探望老张两次。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第十八条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丧偶或独居老年人的精神生活状况最需引起社会关注。赡养父母,既是中华民族薪火相传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律赋予每位公民的庄严义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赡养义务的内涵不仅涵盖经济上的供养,更包括生活上的照料与精神上的慰藉。在此意义上,“精神赡养”与“物质赡养”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常回家看看”亦已明确为子女应履行的法定义务。面对日渐年迈的父母,子女在奔波于工作与生活之余,更应常怀感恩之心,常行陪伴之实。唯有将关爱落实在日常点滴之中,方能真正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依、老有所乐,让每一位长者安享晚年,也让孝道文化在新时代焕发更深厚的力量。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刘文豪

来源:北京号

作者: 海淀区人民法院官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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