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8日,江西宜春市应急管理局网站发布《袁州区厚勤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7·16”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7月16日06时53分许,宜春市袁州区厚勤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发生中毒窒息事故,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该事故经上级部门移送,由宜春市应急管理局核查属实。
鉴于事故存在瞒报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江西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评估办法》等规定要求,宜春市人民政府成立了袁州区厚勤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7·16”一般中毒窒息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
经调查认定,袁州区厚勤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7·16”一般中毒窒息事故是一起因作业人员未按照操作规程,在未通风换气、未进行检测合格、未佩戴防护用品等情况下,违规冒险进入原料仓(有限空间),企业人员盲目施救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瞒报行为。
事故发生经过
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时,事故现场视频未保留已覆盖,经调查组现场勘查、深入调查询问、模拟推演,综合分析认定如下:
2024年7月16日06时50分许,苏某、易某苟、袁某春在原料仓车间对病死病害畜禽进行破碎作业。
07时10分左右,破碎作业即将完成,苏某操作设备打开原料仓进料口仓门,计划等气体排净、温度下降后对原料仓内病死病害畜禽处理情况进行拍照留存。同时,易某苟离开原料仓车间。
07时13分左右,原料破碎作业完成,易某苟带着一部爬梯返回,将爬梯放至原料仓进料口并进入原料仓。
07时15分左右,苏某前往原料仓进料口,发现易某苟晕倒在仓内,立即呼叫人员进行抢救。
本次事故共造成2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300万元。
死者:
易某苟,男,47岁,袁州区厚勤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勤杂工;
苏某,男,39岁,袁州区厚勤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厂区负责人。
伤者:
袁某春,男,35岁,袁州区厚勤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操作工;
付某生,男,68岁,袁州区厚勤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勤杂工。
事故发生后,袁州区金瑞镇党委、政府及袁州区农业农村局未按规定上报事故信息,构成瞒报。
事故直接原因
易某苟安全意识淡薄,在未按照操作规程、未通风换气、未进行检测合格、未佩戴防护用品等情况下,擅自冒险进入非作业区域(原料仓),吸入原料仓内部积聚的有毒有害气体死亡;苏某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通风换气、未进行检测合格、佩戴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情况下盲目进入原料仓施救,导致中毒死亡,造成事故后果扩大;袁某春、付某生安全意识淡薄,在未通风换气、未进行检测合格、佩戴不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情况下盲目进入原料仓施救,导致袁某春、付某生二人受伤,造成事故后果进一步扩大。
事故间接原因
1.袁州区厚勤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体系不健全,有限空间辨识管控存在漏排漏管,安全防护用品和冷藏冷冻设施设备缺失,应急演练无针对性。
2.袁州区业务主管部门和属地政府落实“三管三必须”存在差距,未能有效辨识管控涉事企业有限空间风险,对企业教育培训、应急演练、设施设备等方面监管不力。
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意见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1.易某苟,男,袁州区厚勤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勤杂工,在未按照操作规程、未通风换气、未进行检测合格、未佩戴防护用品等情况下,擅自冒险进入非作业区域(原料仓),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2.苏某,男,袁州区厚勤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厂区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对厂区安全风险辨识评估管控不到位,安全事故隐患排查不到位,安全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不到位,盲目施救造成事故后果扩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七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和扩大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追究责任。
(二)对有关公职人员的处理建议
对于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现的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进一步处理。
(三)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1.欧阳某辉,男,袁州区厚勤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企业实际控制人之一。疏于对公司安全管理,致使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演练制度、操作规程、风险管控等一系列安全管理制度流于形式,企业设施设备和防护用品配置不完善,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2.易某堂,男,袁州区厚勤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副经理、监事,企业实际控制人之一。疏于对厂区安全管理,组织开展风险辨识管控、安全教育培训、应急演练等工作不到位,对现场警示标识和防护用品配置不完善等问题失察失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3.袁州区厚勤无害化处理有限公司,企业主体责任未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应急演练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防护和应急处理制度,未配备有限空间作业的气体检测仪、呼吸器等劳动防护用品和单独冷藏冷冻设施设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之规定。建议由袁州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依法依规进行处罚。
(四)其他处理意见
1.袁州区农业农村局行业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部门监管责任,建议向袁州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
2.袁州区金瑞镇党委、政府属地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属地监管责任,建议向袁州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