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近日,省卫生健康委、省中医药管理局起草《海南省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意见稿》提出,设置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诊所完成备案后,应将该诊所变更为其主执业机构;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此外,还需符合以下条件:选址合理,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直线距离不少于50米,与已设置的诊所直线距离大于200米。房屋应为医疗卫生、商业、店铺等用途合法合规建筑,符合消防安全、环评要求。诊所清洁区、污染区等设置符合院感要求,室内墙壁、地面、家具、医疗设备不能存在明显霉斑。最多可设置4个诊疗科目,诊疗科目必须与医师执业范围相对应(执业医师只能注册1个执业类别,且为主执业机构)。每增加1名执业医师,需增设1间诊室,建筑面积增加不少于15平方米,使用面积增加不少于10平方米。配备医用冰箱或药品阴凉柜。部署使用药品追溯码系统,门诊电子病历系统与三医联动一张网平台对接,及时上传诊疗活动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监督。
根据《意见稿》,诊所开展输液、抗生素注射等存在一定医疗安全风险技术的,除符合第五条规定以外,还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有1名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主执业机构在本诊所的医师。该主治医师常年在本诊所执业,开展诊疗活动。配备氧气瓶与呼吸面罩、心电监护仪、除颤器(AED)、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心电图、输液泵等基础医疗设备。
《意见稿》还提出,诊所应当按照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不得开展外科手术。开展输液活动的,医师应当采用相关检查检验技术对患者进行充分评估,排除心脏疾病、过敏体质等危险因素。输液必须严格掌握静脉输液使用指征,减少不必要静脉输液,要遵从“能口服就不注射,能肌肉注射就不静脉注射”的用药原则,只有在患者出现吞咽困难、严重吸收障碍(如呕吐、严重腹泻等),以及出现病情危重,发展迅速,药物在组织中已达到高浓度需紧急处理这三种情况下才使用静脉输液。对于违反国家及我省关于输液相关要求的,要按要求取消其输液资质并及时向社会公告。对于患者明确诊断为细菌性感染者,方有指征应用抗菌药物。诊所应当及时记录患者电子病历(含检查检验结果、处方),并将电子病历(含药品追溯码)上传三医联动一张网平台。记者 钟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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