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办卡充值时
未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
商家“跑路”该如何维权?
近日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审结的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给出了明确答案
老人办美容卡未签合同
商家注销股东拒绝退款
原告刘某是一位87岁的老人。刘某诉称,自2021年6月起在某美容门店充值购买美容按摩服务,并按照门店工作人员指示,分别向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陆续转账共计73280元、24360元。刘某未与某美容店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相关消费档案均由某美容店保管,她本人对具体消费项目、次数及金额均不清楚。后刘某获悉,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已办理简易注销,注销前的唯一股东为赵某。刘某遂将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赵某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分别退还相应服务费。
诉讼中,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赵某均辩称对刘某所述事实不知情,并拒绝承担退款责任。
石景山区法院经审理认为
刘某主张其在某美容门店处充值接受美容按摩服务,并依门店工作人员指示先后向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等转账。结合刘某提供的证据及陈述,尤其考虑到刘某接受服务时的年龄及该类服务的实际运营模式等情况,法院对刘某的相应陈述予以采信。
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实际接收了刘某的相应转账款项,但并未对该款项的性质、用途作出解释,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刘某接受服务的单价及消费次数等情况。综合考虑刘某此前的转账情况及陈述,并考虑到案涉服务已无法继续履行的事实,法院对刘某要求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分别退还相应转账款项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赵某系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且在该公司《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上签名。因案涉转账发生在该公司注销前,属于公司注销登记前存在的债务,故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对刘某的返还义务应由赵某承担。
石景山区法院判决
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赵某
分别退还刘某
服务费73280元、24360元
法官说法
综合全案证据
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责任主体认定”是预付式消费,尤其是无书面合同情形下消费者维权面临的首要问题。一般而言,实际经营者是承担退款责任的责任主体。但在经营者身份不明、难以确定或名实不符等特殊情况下,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认定。
本案中,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赵某虽辩称其未收到案涉转账款项,未参与案涉服务,不是案涉服务合同关系的主体,不应承担退费义务。但刘某提交的银行流水显示收款方为北京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某国际美容有限公司。作为一名老年消费者,在刘某已提供初步证据的情况下,不应对其举证责任过于苛求。即便案涉转账款项最终并未进入上述两家公司的银行账户,两家公司也可另行向相应责任主体主张权利,但这不影响其对刘某承担法律责任。
针对预付式消费的问题
中国消费者协会曾发布消费提示
提醒消费者关注以下四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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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谨慎选择商家
由于消费者在预付式消费中因信息不透明而处于劣势地位,在资金安全、服务质量、合同等方面都存在风险隐患。消费者在进行预付式消费前,要谨慎选择商家、理性消费,认清自身实际需要,尽量避免较大数额的充值办卡,单次充值不宜过多,不轻信各种优惠活动。同时选择资质齐全、信誉较好的经营者。
02
认真审阅合同
预付式消费应与商家签订正式合同,以电子邮件等形式的合同同样具有法律效力,确保合同可随时调取查看。在签订合同签时,需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尤其注意合同中是否存在收款不退、过期作废、限制转卡、丢卡不补等“霸王条款”,如有发现要敢于说不。
03
保留消费凭证
办理预付卡后,消费者还要注意保留证据,向商家索要发票、收据,保管好每次消费打卡记录,保留聊天记录等证据。每次消费后都要仔细核对所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金额,及时掌握卡内余额变动。除此之外,消费者付款时要使用商户专用收款码,拒绝私下转账。
04
提升维权意识
消费者如遇到消费纠纷 【下载黑猫投诉客户端】,及时找商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及时向消协组织或有关部门投诉,增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动性。消费者在平时消费时也要留心观察经营者的经营状况、服务质量,如发现异常,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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