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集中整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工作典型案例(第一期)
创始人
2026-05-22 15:17:27

转自:贵州省市场监管局网站

省市场监管局公布集中整治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工作典型案例(第一期)

2026年,省局开展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工作以来,各地市州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了一批典型违法案例,为推动全省交流互鉴,现将第一批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云岩区某餐饮店提供虚假网络食品安全信息及未按规定执行进货查验义务、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9日,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时,在云岩区某餐饮店的经营场所发现当事人在某平台公示的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无法与监管系统登记比对,经查,当事人的贵州省小餐饮登记证系伪造,当事人存在提供虚假证照从事网络餐饮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同时,执法人员在现场还发现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食品生产配料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在食品操作台下方独立区域摆放有多款未开封、超过保质期食品等问题。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伪造小餐饮登记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以及《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云岩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将在调查过程中发现的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章的违法犯罪行为移送至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未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及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重拳整治伪造经营资质、虚构信息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行为。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严守合法合规经营底线,确保经营资质真实、信息透明。

案例二:思南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休闲餐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啤酒、提供虚假信息入网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集中整治中发现当事人涉嫌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为满足电子商务平台入网经营要求,通过P图对其已过期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经营场所地址、有效期进行涂改,并上传至电子商务平台对外公示,同时当事人还存在售卖超过保质期的啤酒的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通过P图对过期食品经营许可证上的信息进行涂改”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售卖超过保质期啤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思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啤酒,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当事人涉嫌涂改许可证的违法行为移送至思南县公安局。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涂改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超过保质期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切勿心存侥幸通过涂改伪造许可证、经营过期食品等违法行为来获取非法利益。

案例三:普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餐饮店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日,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普定县某餐饮店门头名称为“A餐馆”,与在外卖平台上展示的店铺名称一致,但后厨灶台已撤除,未摆放有加工操作设施设备,未实际加工食品,店铺门上张贴有纸条“A餐馆旁边B餐馆取餐”。经查,该餐馆所售卖食品是从隔壁B餐馆出餐送餐,两个餐馆分别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普定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关停网络外卖店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严格恪守法律法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做到订单不外包转手、加工操作真实可查、供餐责任边界清晰,坚决守住经营安全底线。

案例四:玉屏县某煲仔饭店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20日,玉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发现玉屏县某煲仔饭店线下未见实体店铺,但其在某外卖平台经营的店铺仍处于营业状态,可正常接单。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因门面到期将线下门店关闭,但仍通过外卖平台店铺接单,接单后委托给其他有资质的餐饮店制作。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提供入网餐饮服务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的违法行为。玉屏侗族自治县市场监管局依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关停网络外卖店铺、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网络餐饮并非法外之地,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守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具备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按照许可范围在自身加工操作区内加工制作餐饮食品,严禁将订单委托其他食品经营者加工制作。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要切实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依法合规开展网络餐饮经营活动,切勿心存侥幸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五: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某店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3月18日,兴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检查时,对某平台某某店铺线下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在操作间原料架上发现已开封使用的桂花乌龙调味茶已超过保质期(生产日期2024年3月5日,保质期24个月)。经查,当事人于3月16日使用该过期原料制作饮品茶并销售。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应建立并严格执行进货查验与定期盘点制度,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原料,杜绝使用过期原料加工制作食品,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安全和合法权益。

案例六:红花岗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某小吃店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6年2月6日,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投诉举报信,举报人称其通过某外卖平台在红花岗区某某小吃店下单的牛肉小串,疑似鸭肉冒充,收到举报后,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该店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加工制作并在平台上售卖的小串主要成分为鸭肉,举报人举报情况属实。当事人存在用鸭肉制品冒充牛肉行为,应认定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法律依据及处罚: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红花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案件已办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掺假掺杂的食品,并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警示:该案对当事人用鸭肉制品冒充牛肉制品掺假掺杂的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罚没经营所得和食品原料。警示广大入网餐饮经营者严把原料采购关,杜绝销售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掺假掺杂食品。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五角大楼最新UFO解密文件公开... 当地时间5月22日,美国国防部再度公布一批“与外星人、地外生命、不明空中现象以及不明飞行物(UFO)...
午盘:美股继续上扬 道指涨逾4...   北京时间5月23日凌晨,美股周五午盘继续上扬,道指上涨逾400点。标普500指数本周有望录得涨幅...
今年经济起步有力 展现出强大... (来源:中国经济导报)转自:中国经济导报本报记者 | 白  雪    5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举行...
核电厂如何“退休”有了新规定 来源:科技日报19日,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核电厂退役准备管理...
智慧农业破解“靠天吃饭” 来源:经济日报  春染田野,万象“耕”新。从重庆梁平广袤田间的鱼菜共生数字工厂智能调控、无人机精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