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8日,天津证监局发布公告称,融创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创房地产”)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违规行为,公司副总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曦因未勤勉尽责,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信息披露违规事实明确
天津证监局指出,融创房地产存在两项主要违规问题。
其一,在2021年12月至2025年6月期间,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这一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及222号)中关于及时披露重大事项的相关规定。
其二,2022年至2025年上半年期间,公司未按规定及时披露发生资产被查封的情况。此举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及222号)以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证监会公告〔2020〕第22号)中关于资产重大变动信息披露的规定。
高管高曦未勤勉尽责被追责
作为公司副总裁、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高曦被认定对上述未及时披露未能清偿到期债务和资产被查封有关事项临时公告负有责任。天津证监局认为,高曦的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0号及222号)以及《公司信用类债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关于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勤勉尽责的相关规定。
依据相关法规,天津证监局决定对高曦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公司及高管可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公告同时指出,高曦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再次凸显了监管机构对于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信息披露义务的严格要求,强调了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对于维护资本市场秩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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