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强化食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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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4-04 01:19:39

  本报讯(记者 朱文达)近日,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省大数据局联合出台《山东省食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信息化追溯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加强食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建立健全部门间食品安全追溯协作机制,切实提升食用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规定》明确,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省畜牧兽医局共同确定实行信息化追溯管理的食用畜禽产品品种,并向社会公布追溯产品目录。山东省内屠宰企业生产、省外屠宰企业生产和进口的追溯产品目录内的食用畜禽产品,都应当实行信息化追溯。

  《规定》规定,山东省内生产实行信息化追溯产品的屠宰企业、销售实行信息化追溯产品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以实行信息化追溯产品为原料的食品生产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实行信息化追溯。其中经农业农村部门备案的畜禽屠宰企业、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肉类制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入场销售者、从事食用畜禽产品批发业务的销售企业、大中型和连锁食品经营者、集体用餐配送单位、集中用餐单位食堂等重点主体应当率先实行信息化追溯。

  《规定》明确,食用畜禽产品屠宰企业要在“鲁牧云”中录入购货方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易日期和数量等信息,出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并关联相应批次产品的动物检疫证明,相关信息将通过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自动共享至“山东食链”。

  同时,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山东省内采购实行信息化追溯的食用畜禽产品时,应当使用“山东食链”查验追溯信息和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在山东省外采购或进口时,应当在“山东食链”中如实录入供货方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产品种类、交易日期和数量等信息,并上传相应批次产品的动物检疫证明、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进口食品的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从事批发业务的销售者销售实行信息化追溯的食用畜禽产品时,应当在“山东食链”中选择销售批次产品,并如实录入批发数量、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追溯信息。

  《规定》鼓励畜禽产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展示“山东食链”主体二维码,供消费者扫码查询追溯信息和检疫检验证明等产品质量合格凭证。

  《规定》提出,畜牧兽医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中发现不合格产品时,应及时根据追溯信息向上下游相关监管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依法对有关主体及所涉产品开展调查处置。

  《规定》要求,使用“鲁牧云”和“山东食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网络安全、数据安全等法律法规,相关监管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落实所采集数据的安全保护工作。

  《规定》自4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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