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长青集团,股票代码:002616)发布了《公司章程》(2026年3月修订)公告,对公司组织架构、股东权利、董事会职权、利润分配等核心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公司治理体系。
公告显示,长青集团注册名称为广东长青(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位于中山市小榄工业大道南42号,注册资本为人民币859,216,368元,公司股票于2011年9月20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此次章程修订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对公司经营宗旨、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方面进行了系统梳理和规范。
经营宗旨聚焦低碳环保 经营范围涵盖多领域
根据修订后的章程,长青集团的经营宗旨为“成为低碳、环保及循环利用产业中的标杆企业,在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中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经营范围包括农林牧渔业废弃物综合利用、固体废物治理、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与销售等多个环保相关领域,同时涉及知识产权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及自有资金投资等业务。
股权结构与股份管理明确
章程详细披露了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及持股情况:
| 序号 | 发起人股东姓名或名称 | 股份数量(万股) | 持股比例 |
|---|---|---|---|
| 1 | 何启强 | 4,218 | 38% |
| 2 | 麦正辉 | 4,218 | 38% |
| 3 | 中山市长青新产业有限公司 | 2,220 | 20% |
| 4 | 张蓐意 | 444 | 4% |
| 合计 | 11,100 | 100% |
截至目前,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为859,216,368股,全部为人民币普通股。章程对股份发行、增减、回购及转让等事项作出严格规定,明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六种合法情形,包括减少注册资本、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转换可转债等,其中因员工持股计划等情形收购股份的,合计持有比例不得超过已发行股份总数的10%,且需在三年内转让或注销。
股东权利与公司治理机制完善
章程明确了股东的各项权利,包括获取股利、参与股东会表决、监督公司经营、查阅复制公司文件等。同时,对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行为进行规范,要求其不得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不得占用公司资金或强令公司违规担保。
公司股东会作为权力机构,行使选举董事、审议利润分配方案、增减注册资本、修改章程等重大职权。董事会由5至8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比不低于1/3,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强化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和独立性。
利润分配政策注重投资者回报
章程对利润分配政策作出详细规定,明确公司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在当年盈利且无重大投资计划或现金支出的情况下,单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不低于当年度可分配利润的20%。同时,允许采取股票股利或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分配方式,并建立了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调整机制,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此次公司章程的修订,进一步健全了长青集团的法人治理结构,为公司规范运作和持续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公司表示,将严格依照修订后的章程开展经营活动,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点击查看公告原文>>
声明: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本文为AI大模型基于第三方数据库自动发布,不代表Hehson财经观点,任何在本文出现的信息均只作为参考,不构成个人投资建议。如有出入请以实际公告为准。如有疑问,请联系biz@staff.sin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