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创始人
2026-03-21 04:53:51

证券代码:688623 证券简称:双元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8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3月4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6年3月5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4号一一股权激励信息披露》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通过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对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和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6个月内(即2025年9月5日至2026年3月4日,以下简称“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核查的范围与程序

(一)核查对象为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

(二)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填报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三)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就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查询确认,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已出具了《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

二、核查对象在自查期间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说明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持股及股份变更查询证明》和《股东股份变更明细清单》,在本激励计划自查期间,所有核查对象均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结论意见

公司在策划激励计划事项过程中,严格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限定参与策划讨论的人员范围,对接触到内幕信息的相关公司人员及中介机构及时进行了登记,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在公司首次公开披露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前,未发现存在信息泄露的情形。

经核查,在自查期间,未发现本激励计划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或泄露本激励计划有关内幕信息的情形。

特此公告。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1日

证券代码:688623 证券简称:双元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7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本次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无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股东会召开的时间:2026年3月20日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杭州市莫干山路1418号标准厂房2号楼(上城科技工业基地)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表决权数量的情况:

注:截至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股份数为543,996股,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

(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会主持情况等。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郑建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五)公司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列席情况

1、公司在任董事7人,列席7人;

2、公司董事会秘书泮茜茜女士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议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3、议案名称: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二)涉及重大事项,应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情况

(三)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

1、本次股东会议案1、2、3属于特别决议议案,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通过。

2、本次股东会议案1、2、3对中小投资者进行了单独计票。

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吕崇华、王淳莹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浙江双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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