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216 证券简称:浙江医药 公告编号:2026-006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投资标的名称:厦门华犇启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基金”)。
● 出资金额:合伙企业的全部认缴出资额为3.20亿元,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57亿元,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49.06%。
●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 交易实施尚需履行的审批及其他相关程序
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后续合伙企业尚需履行基金备案程序。
● 相关风险提示
合伙企业在后期运营过程中,所投资项目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投资进展及项目完成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一、合作情况概述
(一)合作的基本概况
2026年3月9日,公司与普通合伙人厦门华犇当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有限合伙人蔡晓洋、俞逢佳、虞樟星签署《厦门华犇启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厦门华犇启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的全部认缴出资额为3.20亿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57亿元,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49.06%。
合伙企业由厦门华犇当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担任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主要聚焦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对前述产业领域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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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次交易未达到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标准,无需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合伙企业尚需履行相关基金备案程序。
(三)本次交易事项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二、合作方基本情况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1.厦门华犇当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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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基本情况
厦门华犇当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从业多年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其管理团队拥有丰富的专业管理经验,近一年公司经营情况良好。
3.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说明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厦门华犇当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其不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其暂无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除关于合伙企业的相关文件外,厦门华犇当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公司不存在其他利益安排、与第三方不存在其他影响公司利益的安排等。
(二)有限合伙人
1.蔡晓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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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俞逢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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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虞樟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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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与私募基金合作投资的基本情况
(一)合作投资基金具体信息
1.基金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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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管理人/出资人出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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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投资基金的管理模式
1.管理及决策机制
(1)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为厦门华犇当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的权力归属于管理人。
(2)本基金设投资决策委员会,由3名成员组成,由管理人厦门华犇当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委派2名委员,另1名委员由有限合伙人俞逢佳担任。投资决策委员会全部议案的表决须经投资决策委员会全体一致通过方为有效决议。
(3)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须由全体合伙人中超过三分之二的人数亲自或委派代表出席,方为有效。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以及修改合伙协议;合伙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或组织形式的变更;修订投资决策委员会议事规则事项须经出席合伙人会议的全体合伙人表决通过外,合伙人会议讨论的其他事项须经由全体合伙人中超过三分之二人数的合伙人通过方为有效。
2.各投资人的合作地位和主要权利义务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为基金管理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或代表合伙企业签署文件。
3.管理费
投资期内(自基金成立日起满4年之日),有限合伙人应承担管理费以其实缴金额为基数,按1%的费率向管理人完成支付。退出期、延长期不收取管理费。
4.收益分配安排方式
合伙企业每次取得的项目投资收入和其他收入扣除为项目所支付的费用、预留足够支付合伙企业费用后的可分配现金,根据“先分配本金,后分配收益”的原则,项目即退即分,按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首先,全体合伙人实缴出资回收分配:向合伙人进行分配,直至全体合伙人根据合伙协议累计取得的分配总额等于其对合伙企业的累计实缴出资额,合伙人之间按照其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如投资标的系某合伙人的关联方,则该合伙人在该投资项目分配中属于劣后级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属于优先级合伙人,优先级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部分在该项目投资分配中优先回收分配;
(2)如有余额,3%分配给普通合伙人、97%向全体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3)存在违约合伙人情况下,应根据对违约合伙人适用违约条款的具体情况对上述分配进行相应调整。
5.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的项目投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按实缴出资比例分担。对于适用优先劣后安排的项目,其投资亏损首先由该项目的劣后级合伙人以其实缴出资额承担,若经承担后仍有亏损的,由优先级合伙人按照其实缴出资参与亏损承担。
(三)投资基金的投资模式
1.投资方向
基金投资主要聚焦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领域,对前述产业领域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60%。本基金以资产配置为核心,主要通过投资于精选的子基金构建稳健的投资组合,获取策略多元化的基础收益。在此基础上,辅以少量比例的直接股权投资。
2.投资方式
本基金采取母基金投资(FOF)与直接股权投资相结合的混合投资方式。FOF路径:通过投资于依法设立并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基金,获取策略多元化与管理人专业化的收益。直投路径为投资于非公开交易企业股权投资和创业投资。对直投项目的累计投资金额不超过基金规模的10%。
3.投资限制
合伙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
(1)开展借(存)贷、担保、明股实债等非私募基金投资活动;
(2)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3)投资二级市场股票(以并购重组为目的投资项目除外)、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评级AAA以下的企业债、信托产品、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4)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赞助、捐赠(经批准的公益性捐赠除外);
(5)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或向第三方提供贷款、资金拆借;
(6)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7)发行信托或集合理财产品募集资金;
(8)投资产能严重过剩领域的新增产能项目,投资严重失信企业、僵尸企业;
(9)投资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类信贷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10)投资金融资产交易中心发行的产品;
(11)从事其他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从事的业务。
(12)本基金仅投资于未上市企业股权,完全不涉及《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指引第2号一一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二)至(六)项所列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首发企业股票、上市公司股票、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资产支持证券等)。
合伙企业自项目退出取得的资金应尽快根据合伙协议进行分配,不可再用于项目投资。
合伙企业合伙人若有资产管理产品的,管理人应当切实履行主动管理职责,不得进行转委托,不得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合伙企业若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应当明确约定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再投资除公募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中国证监会对创业投资基金、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等另有规定的,不受本条关于再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限制。
合伙企业若投资于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不得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变相扩大投资范围或者规避监管要求。
四、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主体与投资金额
公司与普通合伙人厦门华犇当代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有限合伙人蔡晓洋、俞逢佳、虞樟星签署《厦门华犇启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合伙协议》,共同投资厦门华犇启航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合伙企业的全部认缴出资额为3.20亿元,公司作为有限合伙人以自有资金认缴出资1.57亿元,占合伙企业认缴出资总额的49.06%。
(二)支付方式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均以货币出资。
(三)出资安排
投资期内,每年管理人应编制基金年度缴付出资计划。
首期出资的剩余资金无法覆盖基金支出时,管理人可以向各合伙人发出书面“缴付出资通知”。
(四)履行期限
合伙企业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成立,工商登记的期限为10年。
合伙企业作为基金的存续期限为7年,自基金成立日起计算。
若存续期限届满时,合伙企业财产未全部变现的,存续期限自动延期至合伙企业财产全部变现之日,届时由普通合伙人出具决定予以延期。
(五)违约责任
如任何合伙人未按合伙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出资,逾期达到十五(15)个工作日后管理人可判断并认定该合伙人违反了合伙协议,该合伙人将被视为“违约出资人”。管理人有权:
1.要求违约出资人缴付未缴付出资,或从对该违约合伙人的分配中扣除相应金额作为其应付未付的实缴出资;
2.管理人有权视情况建议减免或豁免某一违约出资人的违约责任,但应当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确保公平对待投资者。可以豁免违约合伙人的违约责任;
3.若情节严重,管理人可召集合伙人会议替换违约出资人,由守约合伙人优先购买其份额,或引入新的合伙人购买其份额,新的合伙人享有合伙协议项下的权利,承担合伙协议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有限合伙人违反其陈述、承诺和保证给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对合伙企业和/或其他合伙人予以赔偿。
普通合伙人违反其陈述和保证内容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合伙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合伙企业谋求最大利益。若因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合伙企业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债务、责任,该执行事务合伙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合伙协议引起的及与合伙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相关各方之间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相关各方不能协商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将争议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除非仲裁庭另行决定,败诉的一方应承担为解决争议而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费等。
(七)合同生效条件和时间以及有效期
合伙协议自各方签署之日起生效,各方签署时间不同,以最后一方签署时间为准。其修订时,根据合伙协议约定的修订版签署方式签署后生效。
五、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投资系在保证主营业务稳健发展、保证日常经营所需资金的前提下实施,本次投资借助专业机构的投资能力及投资经验,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投资收益。本次投资金额占公司资产比重较小,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本次投资完成后,公司不因此新增关联交易,也不会形成同业竞争,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风险提示
合伙企业具体实施情况和进度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合伙企业在后期运营过程中,所投资项目可能受到宏观经济、行业周期、投资标的运营管理等多种因素影响,投资进展及项目完成情况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存在无法实现预期收益乃至投资本金受损的风险。
公司将密切关注基金募集、备案、运作、管理、投资决策及投后管理进展情况,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公司投资资金的安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