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精工集成科技修订公司章程 完善治理结构与股东权益保障机制
创始人
2026-03-06 17:29:21

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工集成")于2026年3月发布了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对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利、董事会运作、利润分配政策等方面进行了全面优化和完善。此次章程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提升治理水平,更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奠定制度基础。

公司基本信息与股本结构

修订后的章程显示,精工集成注册名称为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英文名称为Zhejiang Jinggong Integration Technology Co.,Ltd.,注册地址位于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鉴湖路1809号,邮政编码312030。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19,793,440元,股份总数为51,979.344万股,全部为普通股。

精工集成的前身为成立于2000年的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6月9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3,000万股,并于2004年6月25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经过多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和非公开发行,公司股本规模不断扩大。2023年2月,中建信(浙江)创业投资有限公司通过重整程序取得公司13,650.24万股股份,成为公司重要股东。2024年12月,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6,463.344万股,进一步优化了资本结构。

经营范围拓展与业务布局

修订后的章程对公司经营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涵盖专用设备制造、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制造、纺织专用设备制造、建筑材料生产专用机械制造、光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等多个领域。值得注意的是,公司业务已拓展至汽车零配件、城市轨道交通设备、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高铁设备等新兴产业,体现了公司在多元化发展战略下的业务布局。

在许可经营项目方面,公司涉及民用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生产、特种设备制造和货物进出口等业务,显示出公司在高端制造领域的战略布局和技术实力。

公司治理结构优化

股东权利与保护机制

新章程强化了股东权利保护,明确股东享有获取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参与公司决策、监督公司经营、查阅复制公司文件、优先认购新股等多项权利。特别值得关注的是,章程细化了股东查阅权的行使程序,规定股东提出查阅请求时需提前五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持股证明文件。对于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但需出具法院生效司法文书。

章程还完善了股东代表诉讼机制,规定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在特定条件下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

董事会结构与运作机制

修订后的章程规定,公司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由3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章程明确了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包括召集股东会、执行股东会决议、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制定基本管理制度等。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董事会被授权在股东会批准的前提下,决定向特定对象发行融资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亿元且不超过最近一年年末经审计净资产20%的股票,这将提高公司融资决策效率。

独立董事制度强化

章程对独立董事的独立性要求、任职条件、职责权限等作出了详细规定。公司设独立董事3名,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独立董事需保持独立性,不得存在与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重大关联关系的情形。

独立董事拥有独立聘请中介机构、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公开征集股东权利、对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等特别职权。章程还建立了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专门会议机制,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等事项前需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先认可。

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政策

利润分配政策优化

修订后的章程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进行了详细规定,明确公司实行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允许的其他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方式。

在现金分红条件方面,章程规定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且审计机构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时,应当进行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章程还引入了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根据公司发展阶段和资金需求情况,设置了不同的现金分红比例要求:

  •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 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比例最低应达到40%
  • 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现金分红比例最低应达到20%

此外,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进一步提高了利润分配的灵活性。

财务资助与对外担保规定

章程对公司对外担保和财务资助作出了严格规定,明确对外担保应当取得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或经股东会批准。对于以下对外担保行为,必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在财务资助方面,章程规定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审议通过,并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必要时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股份发行与转让限制

章程对公司股份发行、增减和回购作出了详细规定。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公司可以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等方式增加资本。

关于股份回购,章程规定公司在减少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股权激励、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或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及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等情形下,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

在股份转让方面,章程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股份总数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风险防范与内部控制

修订后的章程强化了公司风险防范和内部控制机制,规定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向董事会负责,同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章程还规定公司应当根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一步完善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

此次浙江精工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修订,是公司治理结构的一次重要优化,体现了公司对规范运作、股东权益保护的高度重视。通过完善治理机制、强化内部控制、优化利润分配政策等措施,将为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也为投资者利益保护提供了更加有力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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