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4月23日12时45分许,被告人韩某武在长春市九台区龙嘉街道杨树村5组,使用打火机将被害人刘某芳堆放在被害人李某家猪圈北侧的玉米秸秆点燃,导致刘某芳玉米秸秆被焚烧,李某家猪圈石棉瓦被烧毁7块,支撑瓦用的松木方柁被烧毁一根,后经现场群众和消防人员共同将火势扑灭。
经现场勘验,韩某武放火位置位于李某家猪圈北侧,距离李某家住房22米,放火位置东侧20米为村民麻某娟家住房,北侧为耕地,耕地上堆放了易燃的玉米秸秆。长春市九台区气象局气象灾害证明:2025年4月23日12—14时极大风速为13.6米/秒,风力6级,风向为西南风,极易引发火势蔓延,造成严重火灾,韩某武故意放火行为已经严重危害到公共安全。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武故意纵火焚烧他人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韩某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韩某武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韩某武红色打火机一枚,由扣押机关依法予以没收。
宣判后,韩某武不服,提出上诉。近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故对上诉人韩某武提出的上诉理由(请求减轻处罚)不予采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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