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吏是古代官僚体系中与百姓接触密切的地方莅民官吏(如县令、知州),与酷吏相对,他们清正廉洁、勤政爱民、重视德化。自司马迁作《史记·循吏列传》以来,历代统治者皆标榜循吏以稳固地方、教化百姓,催生了黄霸、龚遂(均为西汉时期官员)等循吏榜样及循吏治世传统,清代刘衡便是这一传统的典型代表。
刘衡(1776年—1841年),字蕴声,号廉舫,江西省南丰县人。他出身书香门第,自幼饱读诗书,于嘉庆五年(1800年)中贡生副榜,曾任官学教习,嘉庆十八年(1813年)出任广东四会知县,正式开启官场生涯。道光十年(1830年),刘衡升任河南开归陈许道,后因母丧辞官归乡。在担任州县亲民官期间,刘衡注重整顿吏治、鼎革司法、保民富民、教化百姓,取得了良好的治民政绩,被治下百姓尊称为“刘青天”。他的著作《庸吏庸言》《州县须知》《蜀僚问答》《读律心得》等,至今仍是研究清代吏治和地方治理的重要文献。
在刘衡的州县治理理念与实践体系中,司法理念与实践是至关重要的一环,更是其秉承“循良之治”传统的集中体现。作为儒家治世道统的秉持者,刘衡将安民富民作为州县治理的首要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他尤为注重保护富民,曾言“富民者,地方之元气也”。在他看来,天下动乱的根源在于百姓贫穷、无以为生。因此,维护社会秩序的首要任务是救济贫民。而要救济贫民,就要保护富民,因为富民可以为贫民养家糊口提供谋生机会,一个地方的富民多了,贫民谋生的机会就多,官府的救济负担也能大幅减轻。
面对治下百姓的纠纷与词讼,刘衡坚持以息讼为先。他认为,百姓提起的词讼中真正需要审理的不足四五成,大多是因钱债、田土、口角等细故,一时负气又被外人怂恿才贸然兴讼。为此,他以词讼的实际弊害规劝百姓:“但凡告状的人自做呈之日起,到出结之日止,无事不要花钱。到城市便被店家捉弄,到衙门便受书差吓索。过了好些时,花了好些钱,还没见官的面。等到示期审讯,先要邀请邻证,早早守候,房租吃喝夫马,那一样不是钱。”与此同时,刘衡严禁讼棍干预词讼,他指出,民间细故本无争讼之心,多是讼棍暗地刁唆、诱令告状,一旦呈词递上,讼棍便百般盘剥,往往导致百姓家破人亡,案件却仍未了结。
不过,在息讼问题上,刘衡与清代名吏汪辉祖“间有准理后,亲邻调处,吁请息销者,两造既归辑睦,官府当予矜全。可息便息,亦宁人之道”的主张颇有不同。刘衡坚持“状不轻准,准则必审,审则断,不许和息也”,主张民间细故不宜轻准呈词,一旦批准立案,则应据实审断。
对于案件的查勘、审断,刘衡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方法。他严格规范从收状到结案的审判程序,以减轻百姓讼累,禁绝差役、讼棍干预。在出差传唤方面,刘衡严格规定了差役传唤的期限和人数,严格执行“一票一差”制度。对于路程较近的有关人员必要的应当天传唤或者可以宽限一日,而对于路程较远的人员则可以在四五天内进行传唤,必要时也可宽限一二日;他每日清晨亲自查阅相关记录,对于那些无法在限期传唤的人员,差役即书写小票催令依限速到。在词讼案件审断方面,刘衡主张“宁速勿迟”,对于案情清晰、容易辨明是非的案件当堂作出批示,“理不甚足”的案件则按律在二十日内完结,避免案件积压、差役和讼棍节外生枝。此外,刘衡提倡当堂硃书判语,要求“每案审断既毕,毋论事之大小,官且勿遽退食,即于堂皇之上,将面谕之断语,硃书于点名单年月之内。其日公事稍简,则备叙全案之由,若十分忙冗,亦应将紧要断语明切书之”。
为高效审结词讼案件,刘衡在实践中总结出诸多行之有效的审断技巧,其中“先审原告”堪称典型。刘衡指出:“收呈时先讯,乃临民第一紧要。”因大量词讼中难免夹杂夸大、虚饰乃至诬告内容,若不加审查,径行审断,往往效果不佳。为此,刘衡提出细致的审理技巧:“或凭空而慑以盛怒。或含笑而入以游词。”通过观察原告临审反应进行判断,如“官或以醒木重击案桌,或大声疾呼,或提出别案应行杖责枷号之犯,当原告前发落,察其面目眉睫之间是否颤震,摸其心窝是否跳突,并令吐唾沫于器皿内,察其有无津液”“课晴问雨,及询其家房屋向背,有无竹树。一家几人,每日饭食若干,薪水若干,饲畜牛犬鸡豚各若干之类,以炫骛其心,错乱其词,而衰竭其气”。
正如清康熙年间官员黄六鸿“听诉原无定法,贵在随时应变耳”的审断经验总结,对于词讼案件审断,刘衡亦有独到心得。针对案情复杂的案件,他主张“隔别取供”以查获案情:“情真者则供必吻合,所谓事真难假是也。若非真情,则必言人人殊,往往彼此参差不合,所谓事假难真是也。若既隔别熬讯,所取之供果人人符合,庶可确信为真情矣。”此外,刘衡还主张通过“潜听私语”识别真假,即“于密室后层先潜伏亲信戚友一二人在内,然后将干证与所指之犯带到密室外间,官亦诘问数语,忽令人持帖称有客拜会,官则谕令将门锁闭,待会客毕再来审讯。犯等见室内无人,必彼此言语,是真是假不难立得”。
作为清代典型的“循良之吏”,刘衡具备儒家治世道统所期待的士大夫重要道德品质——清廉、勤勉、谨慎、宽仁、干练。临民之时,对胥吏、讼棍严如雷霆,四川巴县衙门原有差役七千,经其整顿,仅存百余人;对治下百姓则谆谆教诲,以安民富民为治理州县的首要宗旨。刘衡秉承儒家止讼息争的治民传统,却并不拘执于表面上的减少词讼,而是通过源头息讼(状不轻准)与及时审断(宁速勿迟)相结合,从根本上消弭百姓之间的纷争。从现代法治视角来看,作为清代亲民官员的代表,刘衡的治民理念与司法实践仍具有传承价值与借鉴意义。
[作者单位:四川文理学院。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西部项目《清代四川基层词讼研究——以巴县档案为中心(项目编号:2025XFX0021)》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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