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克新材诉桐乡众晟纺织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嘉兴秀洲区法院判决部分支持原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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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24 09:14:25

2026年2月13日消息,天眼查数据显示,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公布了一则浙江洛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原告的裁判文书,案号为(2025)浙0411民初4217号,案由为买卖合同纠纷,法院为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裁判日期2025年9月9日,原告浙江洛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求获部分支持,被告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潘全荣、陈玉辉亦部分支持。

以下是详细报道:

原告浙江洛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支付拖欠货款490618.5元及自2023年7月1日起至付清本息之日止,以490618.5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的4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114521.23元(暂计至2025年3月17日);2.判令被告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以上合计611139.73元;3.判令被告陈玉辉、潘全荣对被告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4.判令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为原告与被告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为交易合作伙伴,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多次向原告下订单,原告提供货物,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支付部分货款,双方于2025年1月达成《付款协议》,确认拖欠货款490618.5元并约定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截至起诉仍未支付;被告陈玉辉、潘某系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股东,未按认缴比例实际出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五十条规定应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陈玉辉、潘全荣在法定期限内未作答辩及提交证据,亦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

法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购买胶水等,双方于2025年1月达成付款协议,约定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拖欠货款490618.50元,应付日期为2023年6月(空白)日,原告已开具等额发票;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承诺于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支付150000元,2025年4月30日前支付150000元;按期付清300000元后原告减免剩余债权,双方再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若任何一期未按约付款,原告有权按欠款金额及自应付日期起四倍LPR利率主张债权,维权产生的律师费等合理费用由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承担,乙方法定代表人对欠款及维权费用承担连带责任。2025年1月16日,原告工作人员通过微信将付款协议发送给被告陈某,陈某将盖好章的协议微信发给原告工作人员。另查明,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为自然人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300万元,陈玉辉、潘全荣系股东,分别持股70%、30%,认缴出资日期均为2019年3月14日,其中陈玉辉认缴210万人民币,实缴99万人民币(实缴日期2024年5月18日),潘全荣认缴90万人民币,未见实缴出资材料。原告为催讨货款支出律师费6000元。上述事实有微信聊天记录、付款协议、企业信息、付款凭证、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代理合同、原告庭审陈述等为证。

法院观点认为,原告与被告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双方达成的付款协议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被告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未在协议约定期限内支付欠款构成违约,应赔偿原告损失,原告主张的四倍LPR利息损失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调整为1.5倍LPR;律师费符合双方约定且未超出律师收费办法,予以支持。被告陈玉辉作为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应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潘全荣作为公司股东,出资已届清偿期但未举证证明已缴纳出资,应对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义务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原告合理部分诉讼请求予以支持,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可缺席判决。

案件结果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洛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货款490618.5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490618.5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律师费6000元;三、被告陈玉辉对被告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潘全荣对被告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未出资的900000元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浙江洛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911元,财产保全费3576元,合计13487元,由被告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陈玉辉、潘全荣负担,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至法院。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桐乡市众晟纺织有限公司、陈玉辉、潘全荣负担,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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