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创始人
2026-02-14 01:08:51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6-013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4月30日披露了《关于申请公司股票交易撤销其他风险警示及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停牌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42),鉴于公司经审计的2024年度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一)的规定,自2025年5月6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2025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6条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本次为公司第二次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披露了《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6-010),公司预计2025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扣除后营业收入40,700万元,相关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经审计的2025年年度报告为准。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可能触及的财务类终止上市情形如下表所示:

一、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原因

鉴于公司经审计的2024年度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且扣除后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触及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一)的规定,自2025年5月6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果公司2025年度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2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实际触及退市风险警示情形相应年度次一年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决定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

(一)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

(二)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三)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追溯重述后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或者追溯重述后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五)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六)未按照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因实施完成破产重整、重组上市或者重大资产重组按照有关规定无法披露的除外。

(七)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过半数董事保证真实、准确、完整的年度报告。

(八)虽符合第9.3.8条的规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所申请撤销退市风险警示。

(九)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申请未被本所审核同意。

(十)本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历次终止上市风险提示公告的披露情况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6条规定:“上市公司因触及本规则第9.3.1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应当在其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当年会计年度结束后一个月内,披露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在首次风险提示公告披露后至年度报告披露前,每十个交易日披露一次风险提示公告。”

根据上述规定,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披露了首次风险提示公告《关于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6-011),本次为公司第二次披露风险提示公告,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三、其他说明及风险提示

1、根据公司于2026年1月31日披露的《2025年度业绩预告》(公告编号:2026-010),公司预计2025年度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均为负值,扣除后营业收入40,700万元,相关业绩预告是公司财务部门初步测算结果,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经审计的2025年年度报告为准;

公司预计的2025年度相关财务数据已包含公司收购的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合称“中恩云IDC项目公司”)的财务数据,其中,公司扣除后营业收入包含2025年度新增的IDC业务收入,相关金额约8,101万元。鉴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数据尚未经审计,中恩云IDC项目公司是否纳入公司合并范围以及相关业务收入根据规定应扣除的金额尚未经审计专项确认,存在不确定性,最终数据以公司披露的经审计的2025年度财务数据为准;

由于公司2025年度财务数据尚未经审计,预计的扣除后营业收入的金额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公司股票仍存在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因触及“经审计的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3亿元”而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的风险;

2、公司于2026年2月12日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未获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审计机构尚未确认,公司正在积极推进相关工作,并将根据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公司推进重大资产重组,以现金方式收购中恩云IDC项目公司100%股权,本次交易方案已经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次交易尚未实施完毕,公司正在与相关方继续积极推进本次交易的相关工作,本次交易进展及相关风险详见公司于2025年9月13日、2026年1月28日披露的《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修订稿)》之“重大风险提示”“第十一节风险因素”及《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购买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6-009),公司将根据本次交易的进展情况,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公司将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公司选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融资租赁事项的基本情况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别于2026年1月26日、2026年2月1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及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为进一步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恩云科技”)拟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融资租赁机构通过售后回租的方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20亿元(含20亿元),融资期限不超过84个月。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恩云信息”)、中恩云科技拟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自公司股东会审批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详见公司于2026年1月27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交易标的公司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5)。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批准的额度内办理售后回租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协议和法律文件等,公司将不再就单笔融资租赁售后回租业务另行召开董事会或股东会。

近日,中恩云科技与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银金租”)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物为数据中心机电设备,融资额总额为162,227.78万元,期限为自价款支付之日起60个月,以招银金租实际支付租赁物转让价款之日为起租日。同时,中恩云科技和中恩云信息分别与招银金租签订了《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中恩云科技、中恩云信息以其与客户签署的合同项下的应收账款为招银金租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对中恩云科技享有的债权提供担保。融资租赁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的主要内容详见下文。

招银金租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融资租赁及应收账款质押事项已经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在股东会审批额度内,股东会已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售后回租业务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协议和法律文件等,本事项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72707244B

3、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环路1088号2幢21层、22层、23层、24层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法定代表人:钟德胜

6、注册资本:180亿元

7、经营范围:融资租赁业务(含融资租赁业务项下的一般进出口贸易);转让和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境外借款;租赁物变卖及处理业务;经济咨询;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为控股子公司、项目公司对外融资提供担保;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业务(仅限于远期类、期权类、掉期类等三类基础类衍生产品交易);中国银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9、关联关系:该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0、经查询,该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1、出租人/甲方: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承租人/乙方: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

3、租赁物:数据中心机电设备

4、融资金额:162,227.78万元

5、利率:5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20BPS

6、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7、租赁期限:租赁物转让价款支付之日起60个月

8、起租日:租赁物转让价款支付日

9、留购名义货价:人民币1元

10、风险保证金:8,111.39万元

11、其他主要条款:由中恩云科技股东在甲方支付首笔租赁物购买价款后3个月内以中恩云科技100%股权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由中恩云信息的股东在甲方支付首笔租赁物购买价款后2个月内以中恩云信息100%股权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由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在甲方支付首笔租赁物购买价款后3个月内以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100%股权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股权质押担保;由北京申惠碧源云计算科技有限公司在甲方支付首笔租赁物购买价款后20个工作日内以其持有的不动产权证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抵押担保;由中恩云科技控股股东在甲方支付首笔租赁物购买价款后30个工作日内为本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股权过户尚未完成,公司后续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重组进展对上述担保事项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四、应收账款质押合同主要内容

1、质权人/甲方:招银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2、出质人/乙方:中恩云(北京)数据科技有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质押物:中恩云科技、中恩云信息以其所持有的应收账款,为《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招银金租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提供担保。

4、质押担保范围:质押担保的范围为甲方在主合同项下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应按照主合同向甲方支付的融资总额产生的租金总额(根据主合同约定计算并调整)、首期租金、风险保证金、留购名义货价、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应付款项;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公证费、公告费、律师费、风险代理费、保全费用、诉讼保全担保费、诉讼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及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等费用)和其他所有承租人应付费用。

5、期限:应收账款的质押登记期限为自登记之日起7年

6、生效及终止:自双方盖章且主合同项下首笔租赁物转让价款支付后生效,至主合同项下乙方所欠甲方的所有债务本息及一切相关费用全部清偿时终止。

五、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标的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有利于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亦不影响标的公司对相关资产的使用,不会对标的公司日常经营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此外,标的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亦可解除标的公司的股权质押以加速后续股权过户登记至公司名下。

六、备查文件

1、中恩云科技与招银金租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

2、中恩云科技与招银金租签署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3、中恩云信息与招银金租签署的《应收账款质押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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