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范围的通告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滇中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度假)区、自贸试验(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各直属机构,市属企业:
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现将本市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范围(以下简称“适飞空域范围”)公布如下:
适飞空域范围为《昆明市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适飞空域范围》蓝色区域的真高120米以下空域,可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查询。适飞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昆明市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5日
政策解读
一、关于管制空域
(一)管制空域的性质和范围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明确:国家根据需要划设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以下简称管制空域)。
真高120米以上空域,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周边空域,军用航空超低空飞行空域,以及下列区域上方的空域应当划设为管制空域:
1.机场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2.国界线、实际控制线、边境线向我方一侧一定范围的区域;
3.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监管场所等涉密单位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4.重要军工设施保护区域、核设施控制区域、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和仓储区域,以及可燃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储区域;
5.发电厂、变电站、加油(气)站、供水厂、公共交通枢纽、航电枢纽、重大水利设施、港口、高速公路、铁路电气化线路等公共基础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6.射电天文台、卫星测控(导航)站、航空无线电导航台、雷达站等需要电磁环境特殊保护的设施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7.重要革命纪念地、重要不可移动文物以及周边一定范围的区域;
8.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规定的其他区域。
(二)管制空域的划设和公布
管制空域的具体范围由各级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按照国家空中交通管理领导机构的规定确定,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民用航空管理部门和承担相应职责的单位发布航行情报。
(三)管制空域的管理要求
未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在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活动。
二、关于适飞空域
(一)适飞空域的性质和范围
管制空域范围以外的空域为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适飞空域(以下简称适飞空域),真高120米以下。
(二)适飞空域的有关要求
微型、轻型、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在适飞空域内的飞行活动,无须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提出飞行活动申请。
来源/昆明市政府官网、昆滇经济
编辑/屠永平
审核/李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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