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执行进展公告
创始人
2026-01-30 04:07:55

证券简称:广东明珠 证券代码:600382 编号:临2026-003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诉讼的执行进展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阶段。

● 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执行人。

● 涉案金额:借款本金588,500,000元及截至2022年3月9日的利息121,429,411.11元,并支付以实欠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标准计算自2022年3月10日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利息。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影响: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预计本诉讼项目2025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约9,364.08万元。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为准。公司将根据相关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之全资子公司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置地公司”)因与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合作投资房地产“鸿贵园开发项目”合同纠纷一案,向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于2022年3月22日收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2-044),于2022年3月28日收到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传票》,定于2022年4月26日上午9时开庭(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2-048)。鉴于被告鸿源房地产对置地公司提起了反诉,置地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书面请求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给予置地公司足够的答辩期,并对本案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根据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4日发来的《传票》,本案开庭时间延期至2022年5月7日上午9时(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2-054)。2023年6月27日,置地公司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22)粤14民初100-7号及《民事判决书》(2022)粤14民初100号(详见公司公告:临 2023-046)。2023年7月11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详见公司公告:临2023-051)。

2025年2月8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通知,关于上诉人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何全君、何权霖、钟春香、何柏东、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梅州鸿源生态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鸿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东明珠集团置地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刘利芬、刘先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法庭调查时间变更为2025年2月17日(详见公司公告:临2025-011、临2025-012)。

2025年5月12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其于2025年5月9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来《民事判决书》(2023)粤民终4998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详见公司公告:临2025-037)。

2025年7月3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其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受理案件通知书》(2025)粤14执151号,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通知:你单位申请执行生效民事判决一案,经审查,符合登记立案条件,本院决定立案执行(详见公司公告:临2025-048)。

二、案件的进展情况

2026年1月29日,公司收到置地公司发来的函件,告知其在推动“鸿贵园”诉讼项目强制执行中发现该项目存在有49套住宅查封前已售卖给个人的情况,此外,在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置地公司与被执行人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广东鸿源集团有限公司、梅州鸿源生态旅游股份有限公司、梅州鸿源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何全君、钟春香、何柏东、何权霖、刘利芬、刘先云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异议人兴宁市东胜劳务有限公司对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查封位于广东省兴宁市宁新大岭文峰二路鸿贵园2区的99套房产不服,提出书面异议:请求确认异议人对该不动产享有排除执行的权利,同时依法解除对已售抵款房产所产生按揭款19,890,000元的冻结措施,并将相关款项划归异议人用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近日,置地公司收到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粤14执异2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

(一)中止对本裁定附件中载明的兴宁市鸿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兴宁市宁新大岭文峰二路鸿贵园2区93处不动产的执行。

(二)驳回兴宁市东胜劳务有限公司提出的其他异议请求。

如不服裁定,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置地公司已向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26年1月29日收到受理案件通知书。

三、上述案件对公司的影响

本案件处于执行阶段,由于本案件的执行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收回相应借款本金、利息等的时间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预计本诉讼项目2025年度计提信用减值损失约9,364.08万元。公司将依据有关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判决执行情况进行相应会计处理,最终影响情况以经审计后的财务数据为准。公司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相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广东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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