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救助全面推行急难事项“小额快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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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30 03:18:00

  三湘都市报1月29日讯  近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聚焦提升制度时效性、可及性,提出“小额快救”等一系列新措施,强化临时救助应急、过渡、衔接、补充功能,发挥“兜底的再兜底”作用。

  《意见》要求全面推行急难事项“小额快救”,突出“救急难”特点。

  对因突发变故、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简化审核审批流程,实施“小额快救”,直接登记救助对象、事由、金额等信息,不再进行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和公示。救助对象、急难情形、救助金额、经办信息等相关资料应按规定留存备查。

  “小额快救”的“小”体现在救助标准上,其最高档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1个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快”则体现在办理时限上,一般不超过3天。

  《意见》强调发挥临时救助的托底、补充作用。对因教育、医疗等刚性支出突然增加超出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一定时期内出现严重困难的刚性支出困难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公示后可给予临时救助,原则上采取“一次审批、分阶段发放”方式,定期定量发放临时救助金,有效起到托底作用。

  对经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者经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后,基本生活仍然存在严重困难的家庭,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发挥补充作用。对已纳入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或者已认定为低保边缘家庭、刚性支出困难家庭的,重点核实其必需支出,一段时间内可不再核查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

  此外,对申请低保、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尚处于审核确认过程中,或者已审核确认但救助金尚未发放,且当下基本生活难以为继、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可视情况先给予临时救助。

  《意见》指出,各地要合理制定临时救助标准,综合考虑遇困人数、持续时间、困难程度、维持救助对象在临时遇困期间基本生活所需费用等分档确定。除“小额快救”外,最高档救助标准不超过当地月低保标准的6倍。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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