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创始人
2026-01-27 03:44:36

证券代码:605058 证券简称:澳弘电子 公告编号:2026-003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543号),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澳弘电子”)于2025年12月11日公开发行了580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价格为每张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58,000.00万元,扣除承销费用及保荐费用合计 460.00 万元(不含增值税),实际收到募集资金57,540.00万元。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费用5,902,830.19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574,097,169.81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5年12月17日全部到账,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容诚验字[2025]518Z0177号)。

公司已将上述募集资金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相关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详情请见公司于2025年12月2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62)及2026年1月1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s://www.sse.com.cn/)披露的《关于新增募集资金专户并签订募集资金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02)。

二、增设募集资金专户及签署三方监管协议的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公司于2025年12月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订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授权公司管理层及其指定人士办理募集资金专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相关事宜。

2026年1月23日,公司与保荐机构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协议”),上述协议内容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具体新增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丙方: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保荐机构)(以下简称“丙方”)

一、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53860180803085518,截至2026年1月23日,专户余额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泰国生产基地建设项目”等募集资金投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郭煜焘、宋滨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六、甲方1次或者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或邮件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二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者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

十、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常州澳弘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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