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维权) 公告编号:2026-001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刑事判决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为被害单位。
3.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此次判决对往期年度损益不存在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案件当事人
1.被告人:邵某某、陈某某、丁某某、左某某
2.被害单位: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23年12月20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子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资金的公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员工邵某某处心积虑,发现并利用供应商结算系统漏洞,针对生鲜非标品采购与结算的特殊性,通过虚假勾对验收单据、伪造审批人签字、虚增供应商等隐蔽手段,恶意侵占公司巨额资金。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12月20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子公司员工涉嫌职务侵占资金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三、判决结果
根据《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万元。
被告人丁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被告人左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和法院退出的赃款,依法发还被害单位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相关影响
公司已根据相关规定,对相关年度财务报表数据进行了更正,此次判决对往期年度损益不存在影响,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4月26日披露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5-009)。此次判决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对公司的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重大影响。
本次刑事判决仅为一审判决,目前判决尚未生效。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5)鄂01刑初17号。
特此公告。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月24日
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26-002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6年1月23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证监局关于对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锦松、李军、汪梅方、万明治、杨晓红、张俊、张海文、胡剑、李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锦松、李军、汪梅方、万明治、杨晓红、张俊、张海文、胡剑、李慧斌:
经查,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集团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1.2016一2023年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
公司因子公司员工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事件,于2024年4月27日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2016-2022年度及2023年第一季度、半年度、三季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2025年4月26日,公司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再次对公司2016年-2023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公司上述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张锦松、李军、汪梅方,时任公司总经理万明治、杨晓红、张俊,时任财务负责人张海文、胡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2.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025年9月3日,公司发布了《关于累计诉讼、仲裁情况的公告》,对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诉讼、仲裁金额约26249.96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68%的情况进行了披露。公司未能在累计诉讼、仲裁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时及时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汪梅方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慧斌作为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6号)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百集团、张锦松、李军、汪梅方、万明治、杨晓红、张俊、张海文、胡剑、李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全面梳理此类业务,严格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同时,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我局将视整改情况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安排。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立即组织整改,深刻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湖北证监局报送整改报告,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勤勉尽责,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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