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2026年1月15日电 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近日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广誉远(维权)中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誉远”)2016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蒋淑霞、王兴杰、乔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显示,北京监管局在核查中发现,上述注册会计师在广誉远2016年至2018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执业中存在多项问题,主要集中在营业收入审计和销售费用审计两大方面。
营业收入审计存在五大程序缺陷
在营业收入审计方面,监管部门指出了五项具体问题:
首先,2016年至2018年年报审计穿行测试、控制测试执行不到位,审计证据不足。穿行测试中存在未获取测试样本或测试样本信息不完整的情况;控制测试中则存在测试样本量少于内部规定数量、样本信息不完整或样本中业务单据日期矛盾等情形,导致得出“控制得到执行且运行有效”结论的审计证据不充分、不适当。
其次,访谈程序执行不到位。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中,未考虑访谈回复中有关退换货及付款条款对营业收入确认的影响;2018年年报审计时,对访谈回复显示的销售数量及金额与当年实际严重不符的异常情况未予关注,也未进一步查验并判断广誉远营业收入处理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第三,合同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2016年至2018年年报审计期间,未关注合同中有关非质量问题可退换货或根据实际销售情况付款的条款对营业收入确认的影响;2017年、2018年年报审计时,未关注合同中明确约定需要购货方提供的货物流向表,未进一步了解下游商业公司实际库存及销售广誉远商品的情况,进而未发现商业公司库存充足、历史销量小,但广誉远仍向其压货的明显异常;2017年年报审计中,执行合同检查流于形式,存在仅获取框架协议而未获取包含相关退换货条款的执行协议、未获取执行合同、未发现部分合同缺少客户盖章的情况。
第四,抽查凭证程序执行不到位。2016年、2017年年报审计中,未按计划执行审计程序,部分样本未完整获取业务单据、部分样本与测试程序不相关;同期审计底稿中,部分样本业务单据明显跨期、同一笔业务下各业务单据关联信息不一致,审计人员未发现这些明显异常,也未采取合理应对措施,仍得出测试有效的审计结论。
第五,退货检查程序执行不到位。2016年至2018年年报审计期间,未关注退换货样本存在后附业务单据及原始凭证不完整、退换货申请理由不符合规定、合同明确了销售退回条件等情况,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同时,针对退换货发生金额显著超过审计设定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的情况,未结合广誉远自身库存情况关注销售业务的真实性,未保持合理职业怀疑,执行审计程序存在重大缺陷。
销售费用审计亦存程序瑕疵
除营业收入审计外,销售费用审计方面也存在问题。2018年年报审计中,对广告费查验程序执行不到位,未获取及检查广告合同涉及的广告发布确认书以及各月实际结算单据等资料,在无法验证广告费计提充分性、准确性的情况下,得出了未见异常、可以确认的审计结论。
相关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北京监管局指出,上述行为不符合多项《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同时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其中,蒋淑霞作为2016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王兴杰作为2016年及2017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乔鑫作为2017年及2018年年报审计项目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问题应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上述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公告同时指出,当事人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该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落款日期为2026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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