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提示性公告
创始人
2026-01-21 03:38:43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2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披露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关于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发行承销总结相关文件已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通过,公司将尽快办理本次发行新增股份的登记托管手续。

本次发行的具体情况详见公司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敬请广大投资者查阅。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证券代码:603009 证券简称:北特科技 公告编号:2026-003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和

四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同意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5〕2965号),公司2025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7,980,845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37.59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299,999,963.55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人民币6,160,704.11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93,839,259.44元。前述募集资金已于2026年1月14日全部到账,中汇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募集资金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资报告》(中汇会验[2026]0059号)。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情况

经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公司于2025年9月5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立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议案》,同意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本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专项存放、管理和使用,并与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管;同意授权公司董事长及其授权人士具体办理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开设及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署等事宜。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设立了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进行专户管理。公司与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保荐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河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子公司北特科技(泰国)有限公司与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保荐人银河证券签署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前述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

截至2026年1月14日,公司本次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开立情况如下:

三、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为公司,乙方为上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定支行,丙方为保荐人银河证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0131001071271911,截至2026年1月14日,专户余额为29,58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泰国丝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强、曹静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性或12个自然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若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时,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更换监管银行,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办理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

以下所称甲方一为公司,甲方二为北特科技(泰国)有限公司,甲方一与甲方二合称为甲方,乙方为中国工商银行(泰国)股份有限公司,丙方为保荐人银河证券。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账号为5100339902,截至2026年1月14日,专户余额为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泰国丝杠生产基地建设项目(一期)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一一规范运作》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事项履行督导职责。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至少每半年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彭强、曹静曙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但应事先通知乙方;甲方同意并准允乙方按照丙方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向丙方提供甲方募集资金专户的所有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真实、准确、完整的专户对账单,并抄送给丙方。

6、甲方1次性或12个自然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20%的,甲方及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或书面信函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丙方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甲方应当配合丙方的监督工作,及时提供或者向乙方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相关的必要资料。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甲方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的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如果甲方因涉嫌发行申请或者信息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行政处罚或被移送司法机关的,甲方同意丙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丙方指令在上述事项发生时立即对专户资金采取冻结等处置行为,乙方负有配合义务。查处结束后,解除上述冻结等处置措施。

10、若甲方有确凿证据证明乙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协议约定的行为时,甲方可以主动或在丙方要求下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更换监管银行,乙方应当配合甲方进行资金划转以及办理监管账户的销户手续。

11、丙方发现甲方、乙方未按约定履行本协议的,应当在知悉有关事实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书面报告。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或规则的约束。因履行本协议过程中产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协商不成的,应向丙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2、本协议自甲方一、甲乙二、乙、丙四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上海北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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