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城镇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 既有市政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创始人
2026-01-21 03:09:12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城镇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既有市政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建城〔2025〕142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做好全省城镇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既有市政设施保护工作,进一步强化城镇既有设施市政运行安全保障,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我厅制定了《关于做好城镇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既有市政设施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5年6月3日

为进一步强化全省城镇既有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管理,有效防范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结合全省城镇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既有市政设施保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到2025年底,各地要建立健全城镇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既有市政设施保护工作机制,实现新建建设工程施工对既有市政设施的损坏率显著降低,既有市政设施安全运行现状明显改善,既有市政设施运行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得到切实保障。

到2030年底,既有市政设施保护体系更加完善,运行能力和管理水平显著提升,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对既有市政设施保护体系。

二、重点工作

(一)组织风险调查。建设单位应在建设工程方案设计阶段,主动对接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综合考虑新建建设工程施工影响范围内的工程和水文地质条件、既有市政设施的结构状态、施工作业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对已建成的道路桥涵、地下通道、给排水、燃气管道、管廊等既有市政设施及附属设施进行现状调查摸底。建设单位要会同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组织设计单位和勘察单位全面收集施工影响范围内既有市政设施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地下管线(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等)的分布图纸、管径、材质、埋深等信息,道路、桥梁、隧道等地上设施的结构形式、建成时间、使用状况等资料,完善市政设施病害缺陷基础数据形成档案,并向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查阅相关的规划文件、历史维修记录等,为风险调查提供全面的数据支持。要充分考虑施工对既有市政设施的影响,最大程度减少对既有市政设施的破坏,优化和完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二)组织风险核查。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组织施工单位牵头成立既有市政设施风险核查小组,成员包括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相关技术人员。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选派熟悉当地市政设施情况的专业人员,参与核查小组指导核查工作。核查小组要对施工影响范围进行细致的现场勘查核查,采用实地测量、探地雷达等技术手段,核实既有市政设施的实际位置、走向、现状等情况。对于地下管线,要重点查明是否存在老化、破损、渗漏等安全隐患。对于地上设施,要检查是否有结构损坏、变形等问题。在勘查过程中,要做好详细记录,绘制现场勘查图,并拍摄相关照片,完善初始档案后报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根据现场勘查核查结果,建立风险清单,风险清单应明确列出每一项市政设施的名称、位置、风险等级、可能受到的施工影响等信息,为后续的风险评估和施工保护提供依据。

(三)开展风险评估。在建设工程施工前,针对施工可能影响的范围,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单位根据风险核查结果进行总体和专项风险评估,并形成评估报告,明确风险等级。风险等级一般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评估报告应包括评估的目的、范围、方法、过程、结果等内容,同时提出针对性的保护建议和措施。评估报告要经专家论证通过后,报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作为施工保护的重要依据。总体风险评估应在项目开工前完成,为完善施工组织设计提供依据。专项风险评估分为施工前专项风险评估和施工过程专项风险评估,施工前专项风险评估应在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完成,为专项施工方案编制提供依据。在施工过程中,风险源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新的重大风险时应进行施工过程专项风险评估。

(四)落实施工保护。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不得影响既有市政设施的承载能力、正常使用功能、耐久性和其他特殊功能。施工单位应根据风险评估报告,综合考虑施工过程及风险等级,分类分级分策制定既有市政设施保护方案,明确保护的目标、措施、责任人员、应急预案等内容。对于高风险等级的既有市政设施,要重点关注,制定专项保护方案。对于中风险等级的既有市政设施,要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对于低风险等级的既有市政设施,要结合工程实际情况进行常规的监测和保护工作。施工工况与设计工况不一致时,应及时联系设计单位,设计单位应复核专项设计方案,明确保护措施。特别要做好基坑工程、穿越工程、桩基础施工、地基处理作业、爆破作业、地下水作业等建设工程邻近既有市政设施保护工作。在施工影响区域内,要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明既有市政设施的位置、走向、保护要求等信息,提醒施工人员注意保护。施工单位要加强施工现场管理,严格按照保护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要安排专人负责对既有市政设施进行监护,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禁在未采取有效保护措施的情况下进行野蛮施工,避免对市政设施造成损坏。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施工期的安全巡查检查工作。

(五)加强检测监测。针对危大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勘察资质的单位制定既有市政设施检测监测方案,并进行监测。方案应明确监测的项目、方法、频率、预警值等内容,确保能够及时发现既有市政设施在施工过程中的变形、位移、损坏等情况。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应基于检测监测数据,视影响程度,对既有市政设施结构病害缺陷发展情况进行过程调查,形成过程记录档案。检测监测数据应进行共享,各控制指标应满足结构安全要求。检测监测不应影响既有市政设施的安全。当发现既有市政设施异常或接到应力、变形监测预警时,必要时组织人员疏散,施工单位应进行应急处置,组织现场抢险,立即对既有市政设施进行抢修和加固,防止市政设施损坏进一步扩大。同时及时通知相关运营单位,运营单位须做好配合工作。

(六)完善市政档案。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既有市政设施档案管理制度,明确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各个环节的工作要求和流程。在建设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要及时收集既有市政设施保护工作的相关档案资料,包括风险调查记录、风险评估报告、保护方案、监测数据、施工记录、维修记录等。档案资料要真实、准确、完整,具有可追溯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部门要对收集的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分类、编号,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归档。归档后的档案要妥善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建立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方便相关部门和单位查询利用既有市政设施档案资料。

(七)加大追责问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青海省市政管网工程责任单位责任人质量终身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对在既有市政设施保护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检测单位等相关责任主体,以及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造成既有市政设施损坏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确保执纪执法公正、严格、规范。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设立既有市政设施保护工作举报电话、邮箱等举报渠道,鼓励社会公众对破坏市政设施的行为进行举报。

(八)实施信息化改造。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借鉴西宁市地下市政管理数据系统建设的经验,积极建立统一的既有市政设施信息管理平台,整合既有市政设施的相关信息,包括位置、类型、规模、运行状况等。信息管理平台要具备数据采集、存储、查询、分析、预警等功能,实现对既有市政设施的动态管理。通过对市政设施数据的分析应用,为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施工、市政设施维护等工作提供决策支持,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积极推广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对既有市政设施进行实时监测和智能化管理。通过在市政设施安装传感器等设备,实现对设施运行状态的实时感知和数据采集,利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对数据进行处理和分析,及时发现设施存在的问题和安全隐患,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增强既有城镇市政设施保护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督促工程建设五方主体严格落实既有市政设施保护责任。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要求,坚决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监管的原则,对既有市政设施保护各关键环节的工作要抓细、抓实、抓紧、抓好,坚决遏制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二)狠抓责任落实。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要清醒认识当前施工建设过程中对既有市政设施造成影响的安全风险,加强对既有市政设施保护工作的执纪执法检查,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既有市政设施的安全。在工程建设中,建设单位是既有市政设施保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全面负责组织实施风险调查、风险评估、施工保护、检测监测等各项工作。施工单位要按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和相关规定,落实好具体的保护措施,确保施工过程中既有市政设施的安全。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对既有市政设施保护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设计单位、检测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既有市政设施保护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位。

(三)加强宣传培训。城市、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如报纸、电视、网络、宣传栏等,广泛宣传既有市政设施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和重大意义,提高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宣传内容包括市政设施保护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典型案例等,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支持和参与市政设施保护工作。着力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素质,要定期组织对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人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责任意识。培训内容包括既有市政设施保护的技术标准、规范要求、施工保护措施、检测监测方法等,确保相关人员能够熟练掌握既有市政设施保护工作的知识和技能。

四、其他事项

本文件自2025年7月10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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