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市监甘处罚〔2026〕1号
创始人
2026-01-17 04:34:10

鄂市监甘处罚〔2026〕1号

浏览:2次

基本信息:

  • 处罚机关

    鄂伦春自治旗市场监督管理局

  • 处罚日期

    2026年01月14日

  • 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

  •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第十二条“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不予处罚、可以不予处罚、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等情形的,应根据违法行为事实、证据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对照《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进行裁量;不符合适用条件的,依照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裁量基准裁量。”以及《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管不予和免予行政处罚清单》“序号1适用条件: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一般应当认定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充分证据”。(一)进货渠道合法,提供的供货单位生产许可证或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供货单位销售人员授权委托书、产品注册或备案信息、产品合格证明、销售票据等证明真实合法;(二)产品采购与收货记录、入库检查验收记录真实完整;(三)产品的储存、养护、销售、使用、出库复核、运输未违反有关规定且有真实完整的记录。处罚标准:没收其销售或使用的假药和违法所得;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

变更:

文本信息:该行政处罚决定未上传处罚文书。

相关内容

热门资讯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省“两院”... 7月30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情况的报...
一颗桃子,如何改变一个乡村? (来源:北京新闻广播) #北京平谷90后小两口卖桃半年赚...
一秒钟,我们能看见多远? 转自:吉林发布1953年的第一个黎明,《人民日报》的元旦社论如号角吹响。新中国第一个“五年计划”开始...
宏桥控股:拟定增募资不超过12... (来源:财闻) 发行对象认购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内不得转让。 ...
从计算到存储:二维半导体产业链...   炒股就看金麒麟分析师研报,权威,专业,及时,全面,助您挖掘潜力主题机会! (来源:钛媒体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