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信阳发布
为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近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印发《河南省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维护住宅小区业主合法权益,《办法》自2026年3月1日起施行。
住宅小区公共收益包括哪些?《办法》明确,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部分(含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以下简称住宅小区共有部分)进行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余额。
公共收益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开、业主共有、共同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处分或者挪用公共收益。
在公共收益使用上,《办法》明确公共收益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小区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和共用设施设备保险费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补充物业服务费用、水电公摊费用等;委托第三方账务记账费、审计费、法律服务费、招标代理费等支出;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与小区公共利益相关的支出等6种情形。
针对公共收益不公开透明问题,《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将上一季度公共收益收支情况在住宅小区公告栏、楼道、电梯等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0个工作日。业主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物业服务人、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自异议提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