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创始人
2026-01-14 03:04:22

证券代码:002600 证券简称:领益智造 公告编号:2026-003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公司及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领益智造”)分别于2025年12月5日和2025年12月22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和2025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议案》。为保证公司及其子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2026年度公司(含控股子公司)拟为公司及子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预计担保总额度合计不超过人民币4,000,000万元。在上述担保额度内,公司管理层可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对公司(含控股子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之间的担保额度进行调配,亦可对新成立的子公司分配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年1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公司及子公司2026年度担保事项的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益科技”)分别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东莞黄江支行”)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领杰”)和工商银行东莞黄江支行签订的主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本金最高余额为人民币1.8亿元的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工商银行东莞黄江支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领益科技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签订了《保证合同》,为领益智造和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签订的主合同《并购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本金为人民币6.125亿元的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领益科技和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以下简称“进出口银行”)签订了《银团贷款股权质押合同》,为领益科技和进出口银行、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签订的主合同《银团贷款合同》项下形成的最高本金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4.4亿元的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财产所担保的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照《银团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即从首笔贷款资金的提款日(包括该日)起至首次提款日第3个周年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共计36个月)。

本次担保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范围内,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本次担保被担保公司担保额度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人民币

被担保人东莞领杰、领益智造、领益科技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其经营状况稳定,资信状况良好,担保风险总体可控。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公司、领益科技和工商银行东莞黄江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黄江支行

保证人(乙方):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务人:东莞领杰金属精密制造科技有限公司

1、主债权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东莞领杰和工商银行东莞黄江支行签订的主合同《固定资产借款合同》项下所形成的金额为人民币1.8亿元的借款。借款期限为2年,自实际提款日起算(分次提款的,自首次提款日起算)。

2、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相关约定属于本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乙方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二)领益科技和工商银行深圳福永支行签订的《保证合同》

债权人(甲方):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保证人(乙方):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债务人: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

1、被保证的主债权

乙方所担保的主债权为甲方依据其与债务人领益智造签订的主合同《并购借款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

主债权的金额为人民币6.125亿元,借款期限为36个月,自主合同项下首次提款日起算。

2、保证方式

乙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范围

乙方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

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则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三)领益科技和进出口银行签订的《银团贷款股权质押合同》

出质人/借款人:领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质押权人/代理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

贷款人/银团成员行: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布吉支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主债权种类、金额及期限

本合同项下质押所担保的主债权为全体贷款人依据贷款合同已向借款人发放的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4.4亿元的贷款资金,以及借款人在有关融资文件项下应付各银团成员行的利息及其他应付款项;主债权的履行期限依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即从首笔贷款资金的提款日(包括该日)起至首次提款日第3个周年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共计36个月)。

2、质押担保范围

《银团贷款股权质押合同》项下质押担保范围为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贷款资金的本金、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借款人应向银团成员行支付的其他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银团费用、有关手续费、电讯费、杂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责任保险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等)。

3、质押财产

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为出质人持有的浙江向隆机械有限公司的股权。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在质押存续期间内所产生的孳息仍属于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财产。

4、借款人债务履行的期限

本合同项下质押财产所担保的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依照贷款合同及相应融资文件之约定(即从首笔贷款资金的提款日(包括该日)起至首次提款日第3个周年日的前一日(包括该日)止的期间,共计36个月)。

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依据融资文件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视为债务到期。

5、质押登记

出质人应当在质押权人要求的期限内,配合质押权人按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贷款合同的约定,就本合同相关约定的所有质押财产向质押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

6、质权的实现

如果融资文件项下债务到期或者代理行(按照多数贷款人的决定)根据融资文件的约定或法律规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或者借款人违反融资文件的其他约定的,质押权人有权立即行使质权。质押权人在行使质权时,有权选择与出质人协商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公司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1,478,527.1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资产的74.64%。其中,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实际担保余额为1,330,949.97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子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95,443.53万元,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对母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52,133.60万元,对参股子公司无担保余额。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也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备查文件

1、《固定资产借款合同》;

2、《最高额保证合同》;

3、《并购借款合同》;

4、《保证合同》;

5、《银团贷款合同(合同编号:HETO20200001620251200000009)》;

6、《银团贷款股权质押合同(合同编号:HETO20200001620251200000009ZY01)》。

特此公告。

广东领益智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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