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食品药品网)
中国食品药品网讯 (记者 张一) 1月9日,国家药监局器审中心修订发布了《气管插管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6年修订版)》(以下简称《指导原则》)。
《指导原则》适用于《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管理类别为二类,分类编码为08-06-03的无源气管插管产品,不适用于气管切开插管和含可视化组件的有源气管插管,气管切开插管和可视气管插管可参考《指导原则》的适用内容。
较之《气管插管产品注册审查指导原则(2024修订版)》,《指导原则》在监管信息、综述资料、非临床资料等方面的内容均有所调整。其中,综述资料部分在结构说明中进一步明确“加强型气管插管还应有具有支撑作用的组件”,研发历程则强调申请人需明确产品的设计开发立题依据,还新增了对申报产品上市历史的要求。
在非临床资料方面,《指导原则》为检验报告补充示例;并在性能研究部分明确提出“对于宣称具有给药功能的产品,需明确药物种类并提供药物相容性研究资料”。此外,研究资料部分新增了可用性研究要求,并增加了申请人有推荐使用的润滑剂的情况下的相关研究要求。
关于临床评价资料,《指导原则》指出,应充分考虑豁免情况不包括新材料、新作用机理、新功能的产品。若无法证明申报产品与《免于进行临床评价医疗器械目录》中的产品具有等同性,则须依据《医疗器械临床评价技术指导原则》等相关规定开展临床评价并提交相应资料。
《指导原则》还强化了产品说明书和标签样稿要求。若申请人宣称产品使用过程中不使用润滑剂,应明确予以说明;若申请人有推荐使用的润滑剂,应说明推荐使用的润滑剂种类、经验证的最大用量等信息。根据润滑剂相关研究资料,若有不适用的润滑剂,应在警示信息中明确避免使用的润滑剂种类。
此外,《指导原则》在产品主要危险附表中补充了“材料相容性风险”条目,对其危险的形成因素的描述为“使用与产品不相容的润滑剂;说明书未明确警示禁用润滑剂类型”,可能的后果为“产品套囊破裂及其继发临床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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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常靖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