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华日报)
本报讯 (徐飞云 艾家静 顾敏) 近日,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在基因检测与田间种植结论不一致的情况下,法院最终采纳田间种植鉴定结果,认定被诉“华奇”甘蓝未侵害“探春”甘蓝品种权,驳回原告嘉某公司100万元的赔偿诉求。
“探春”植物新品种由省农业科学院培育,并通过国家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2019年8月,省农业科学院作为“探春”品种权人与嘉某公司签订为期10年的合同,约定向该公司独家实施许可“探春”甘蓝新品种技术,同时授权嘉某公司有权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2022年11月,嘉某公司接到消费者举报称,有一家淘宝网店涉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侵权“探春”的甘蓝种子。公司通过公证从网店购买了名为“华奇”的甘蓝种子,并送往检测公司进行检测,结论判定二者为疑同品种。2023年2月,嘉某公司将网店经营者和向其销售“华奇”甘蓝种子的耕某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两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万元。
案件审理中,双方就鉴定方式产生分歧,法院依法启动两项司法鉴定。2023年7月,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出具基因检测报告,判定“华奇”与“探春”为疑同品种;而历经一年田间相邻种植,2024年6月的田间对比鉴定报告显示,二者在外叶形状、裂球性等性状上存在明显差异,数量性状经统计分析亦有显著不同,足以认定并非同一品种。法院指出,植物新品种权认定应以田间DUS测试为准。分子标记检测虽便捷高效,但核心位点与田间性状未必对应,而品种权授权的核心依据正是田间种植测试。最终,法院认定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中心的田间种植对比检测结论合法有效,判决驳回原告嘉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