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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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16:55:12

(来源:深圳证监局)

来源:深圳证监局

当事人:郑晓宁,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郑晓宁作为期货从业人员违法参与期货交易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郑晓宁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19年9月至今,郑晓宁为某期货公司员工。

2022年9月至2025年1月,郑晓宁使用“蔡某某”期货账户进行期货交易,累计成交831手,成交金额667.01万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违法事实,有劳动合同、期货账户资料、银行账户资料、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我局认为,郑晓宁作为期货从业人员参与期货交易,涉嫌违反了《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构成《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一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据《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郑晓宁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深圳证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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