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交通运输局出台办法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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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1-09 06:18:32

  本报讯 记者王绍芬报道 日前,昆明市交通运输局印发《昆明市交通运输局涉企行政检查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旨在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优化营商环境。

  《实施办法》明确,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涉企行政检查目录清单,明确检查事项、检查对象、检查依据、法定实施主体和行使层级,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并对外公示。同时,结合法律法规立改废等情况,动态调整。

  市、县(市、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涉企行政检查目录清单,编制年度抽查检查计划,进一步明确检查时间、检查方式、抽查比例等内容,于每年1月5日前报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1月15日前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的,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组织实施。

  在检查频次方面,推行“综合查一次”和“一业一查”制度,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除“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检查,发生事故、投诉举报、媒体曝光开展的特定检查以及上级或者省、市人民政府临时安排的专项检查外,对同一企业的行政检查每年不超过1次。上级执法部门已经开展行政检查的,本级和下级执法部门不再检查。多个执法部门对同一企业都提出检查计划的,由一个执法机构牵头实行联合检查。

  在特殊情况处理方面,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严格落实行政检查计划,涉及突发性紧急事件、上级安排突击性检查、举报投诉、媒体曝光事项等需要立即进行检查的,可先行检查,并于检查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由牵头执法部门报送上一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本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此外,《实施办法》还对检查管理进行了明确,市、县(市、区)交通运输执法部门应当持续转变执法理念,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三不罚”以及国家、省、市交通运输部门包容审慎监管“减免责清单”、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对于违法情节轻微的,依法不予处罚。对于可罚可不罚的,一律不予处罚。对于责令整改且限期内整改到位的,原则上不予处罚。依法慎重实施行政强制,对于采用非强制性手段能够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一般不实施行政强制。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强制措施的,符合解除条件的,应当第一时间进行解除。不得以未履行行政执法决定变相延长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扣押强制措施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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