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资讯】2026年1月6日,山东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烟台龙港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港股份”)因两项重大事项未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陈培伦、董事会秘书孙华林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亦被出具警示函,并一同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
关联交易与大额借款双双“踩线”
根据监管部门查明的事实,龙港股份的违规行为主要涉及两方面:
一是关联交易未及时披露。2025年5月至6月,公司子公司山东道恩精工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道恩精工”)与其关联方道恩集团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涉及金额1.268亿元。对于该笔超过亿元的关联交易,龙港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
二是大额借款信息披露滞后。2025年5月13日,道恩精工签订总额为3亿元的长期银行借款合同,该事项同样未及时经过公司审议程序,也未对外披露。
监管部门指出,龙港股份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高管履职尽责不到位被追责
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陈培伦与孙华林因未能有效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责被一并追责。山东证监局认为,陈培伦作为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孙华林作为董事会秘书,违反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对公司信息披露违规问题负有主要责任。
监管部门强调,龙港股份及相关责任人应吸取教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及规范运作水平,切实维护公众公司利益。
监管警示凸显信披合规重要性
此次监管措施的依据为《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及《非上市公众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根据规定,被采取警示函措施的当事人,如对该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事件再次凸显了非上市公众公司在信息披露及公司治理方面的合规要求。市场分析人士指出,对于公众公司而言,无论是关联交易还是大额融资行为,均属于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重大事项,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的基本要求。龙港股份及相关责任人被记入诚信档案,也将对公司未来资本市场运作产生一定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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