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职行为,推动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中国证监会起草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监管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2025年12月31日,证监会就《规则》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首部专门针对上市公司董秘群体的监管规则,通过进一步明确董秘职责范围、健全履职保障、完善任职管理、强化责任追究,更好地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职行为,推动董秘群体归位尽责,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上市公司应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实践中,董事会秘书在维护信息披露制度严肃性、促进上市公司内外部有效沟通、提高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水平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职责范围不清晰、履职能力不足、履职保障不充分等问题,影响履职效果。为进一步提升董事会秘书履职水平,切实发挥董事会秘书制度对推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重要作用,中国证监会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起草形成专门的监管规则。
《规则》共三十八条,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职责范围。进一步细化董事会秘书职责,一是明确董事会秘书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活动组织者的职责,包括及时组织开展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对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内容进行审查、核实;负责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以及内幕信息管理、舆情管理等。二是明确规定董事会秘书有效促进公司治理合规的职责,包括保障公司章程和治理架构的合规,保障股东会、董事会的合规召开,保障重大事项审议程序的合规。三是明确董事会秘书承担内外部有效沟通的职责,包括与投资者、董事及内部组织机构、监管机构的沟通等。
健全履职保障。从信息获取、履职平台、履职救济等多方面保障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职。一是信息获取方面,明确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会议、查阅资料、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说明等,将董事会秘书履职嵌入经营管理流程。二是履职平台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设立由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为董事会秘书履职提供必要保障。要求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发现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重大问题线索时也应通报董事会秘书,形成内部监督合力。三是履职救济方面,明确规定董事会秘书履职如受到妨碍、合规意见未被采纳等,向监管机构报告。
完善任职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就拟任职的董事会秘书具备一定年限财务、会计、审计或者法律合规等方面的工作经验或者取得相关专业资格,不存在严重的违规问题等作出说明并披露。要求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要求董事会秘书不得兼任可能有职责冲突的岗位,兼职的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
强化责任追究。要求上市公司建立内部追责机制,定期开展履职评价和内部追责。对于上市公司未及时披露信息、披露信息虚假、未按要求审议重大事项等违法违规行为,董事会秘书未勤勉尽责的,严格采取监管措施或者实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