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鑫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能科”)12月29日公告称,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的监管函,涉及募集资金使用违规及信息披露违规两方面问题。时任公司董事会秘书沈强、时任财务总监生育新及财务总监彭毅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监管函指出,协鑫能科在募集资金使用方面存在超董事会审议期限进行现金管理的情形。具体来看,公司董事会于2022年4月1日审议通过议案,同意将2021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的存款余额以协定存款方式存放,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但该期限届满后,公司未及时终止相关协定存款协议,直至2023年5月8日至2023年6月28日才陆续终止。
此外,协鑫能科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不准确问题。公司在《2022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202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均存在信息披露不准确的情况。
协鑫能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7.7.4条,《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相关责任人方面,时任财务总监生育新、财务总监彭毅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第一款的规定;时任董事会秘书沈强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第2.1.2条第一款、第4.3.1条的规定。
深交所表示,希望协鑫能科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吸取教训,并提醒公司及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严格遵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及相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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