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政府采购报)
台州市黄岩区某乡镇景观提升工程,预算金额1239369元,于2022年4月28日开标,某市政工程公司中标,中标金额1059119元。2025年11月,财政部门在历年项目检查中发现,该乡镇在履约验收时未对工程结算明细清单进行核实,属于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的情形。
财政部门认为,该乡镇作为采购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第十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财政部门对该乡镇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中央《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方案》提出加强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政府采购领域“重程序、轻结果”的倾向得到有效遏制,但仍有个别采购单位更多地将工作重心集中在采购文件编制、开标评标等过程环节,却忽视了履约验收这一保障采购质量、实现采购目的的关键关口。这种倾向不仅导致部分采购项目“价高质次”“名实不符”,损害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更破坏了政府采购市场秩序,影响政府公信力。
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应当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规范开展履约验收工作,加强对供应商履约过程的监督管理。本案作为全市首例针对采购单位履约验收环节追责的案件,有力纠正了“重程序、轻结果”的惯性做法,推动采购单位切实履行验收主体职责,彰显了政府采购领域“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的财会监督导向。同时有效遏制少数供应商“中标万事大吉”的侥幸心理,营造“优胜劣汰、诚信履约”的政府采购市场环境,保障守法合规供应商的正当权益,推动政府采购市场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