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数据应用促进条例》,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宁波市数据应用促进条例》对培育数据要素市场、促进数据合法高效应用、推动数字经济发展、建设数字宁波有着重要意义。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具有强化数据应用、突出流通性,深化产业培育、突出特色性,完善制度保障、突出创新性三大特色。条例制定不仅有助于总结我市在数据应用领域的改革创新经验,也有利于加快构建数据应用基础制度体系。”
条例以“供得出、流得动、用得好”为目标,以促进数据应用作为立法主线,贯穿数据共享开放、流通交易、开发利用等全生命周期应用管理体系。条例第十七条明确,公共数据应当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市和区(县、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对公共数据实行统一目录管理,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公共数据目录和公共数据共享责任清单,协调推进公共数据跨层级、跨地域、跨系统、跨部门、跨业务共享。
权益保护是促进数据流动、实现价值的基础和前提。条例设专章对权益保护作出规定,明确数据处理者权益,并对处理生成的衍生数据、数据衍生产品权益等作了规定。
深化产业培育是条例的一大特色亮点。条例对制定培育政策、建立企业培育库、分类培育企业、搭建生态孵化平台等作了规定,对推动各行业数据多维度融合应用作了规定,对支持构建高质量数据集和语料库,推进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发和训练作了规定。
条例还对可信数据空间建设作了规定。条例第三十七条明确,市数据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设可信可管、互联互通、价值共创的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发挥公共数据引领作用,融合应用各类数据,实现数据合规使用、安全开发、可信交付,充分释放数据价值。鼓励企业参与城市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支持企业建设企业可信数据空间、行业可信数据空间等。(甬派客户端宁波日报见习记者 何丫 记者 吴向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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