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修订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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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6 22:19:25

转自:市场监管总局网站

为强化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反垄断执法,进一步完善公平竞争制度规则,推动有效解决不当干预市场竞争问题,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市场监管总局对《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进行修订。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规定》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2023年4月《规定》实施以来,在推动制止违法干预市场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纵深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坚决破除阻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卡点堵点等决策部署,及时回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实践面临的一系列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有必要对《规定》相关条款进行修订,更好指导和支撑执法工作。

(一)修订《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的内在要求。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对完善公平竞争等市场经济基础制度,强化反垄断、加快推进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等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取得积极成效,但地方保护、市场分割等不当干预市场竞争行为仍时有发生,亟需细化反垄断法有关法律责任规定,强化执法权威,增强相关规则可操作性,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更好服务大局提供制度保障和有力支撑。

(二)修订《规定》是进一步加强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衔接不断完善事前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在需要。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需要将公平竞争审查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有机结合,打好公平竞争监管执法组合拳。2024年8月1日以来,《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先后公布实施,对促进有为政府和有效市场更好结合具有深远影响。因此,有必要结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新要求,细化《规定》相关规则,并做好制度衔接,通过事中事后的强执法、强约束、强责任,督促和倒逼各级行政主体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要求落实落地。

(三)修订《规定》是及时回应执法实践中新问题、新挑战的有力举措。近年来,以本地区业绩、奖项荣誉、缴纳税收社保等作为企业信用评价加分项,并将信用评价结果应用于招标投标活动,区别对待本外地企业等新型干预市场竞争方式不断演变,为反垄断执法机构准确认定违法行为带来挑战。同时,实践中一些地方对执法约谈、行政建议适用情形把握不准等问题,也需通过完善《规定》相关规则加以解决。

二、《规定》修订过程,主要做了哪些工作?

在《规定》修订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深入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全面总结执法经验,系统梳理执法案例,起草形成征求意见稿后,广泛征求相关部门、专家学者和公众意见,多次开展专家论证,确保相关规定科学严谨、有效管用。

三、《规定》主要修订了哪些内容?

一是强化责任追究和程序衔接。新增条款明确被调查单位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且存在拒不采纳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提出的公平竞争审查意见,经市场监管部门提醒敦促仍不停止实施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五年内曾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被反垄断执法机构约谈或者调查处理,虚假整改且实际未消除相关竞争限制等违法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在制作行政建议书时,一般应当一并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建议,并可以将行政建议书抄送监察机关,加大对相关人员的追责力度。同时,进一步细化与有权机关工作衔接规定。在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过程中,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存在拒绝提供相关材料、信息,提供虚假材料、信息,隐匿、销毁、转移证据等拒绝、阻碍调查行为,或者干预和插手反垄断执法活动以及打击报复举报人、反垄断执法机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等情形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纪检监察机关等反映情况。

二是加强与公平竞争审查制度衔接。一方面,明确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开展公平竞争审查,防止排除、限制市场竞争。另一方面,规定被调查单位涉嫌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且未按照《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其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开展公平竞争审查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依法立案,既推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与公平竞争审查有机衔接,也增强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刚性约束。

三是进一步明确调查措施,限制整改结案条件。《规定》进一步明确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为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执法工作提供有力制度保障。同时,对以整改方式结束调查的情形进行严格限制,如果被调查单位存在《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不得以整改方式结束调查,进一步强化对执法机构和被调查单位的约束。

四是综合运用多元执法手段提升执法效能,明确约谈在执法实践中的定位。《规定》明确市场监管总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综合运用提醒督促、挂牌督办等方式,及时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同时,将约谈定位为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执法全流程均可使用的执法措施,反垄断执法机构实施约谈不影响依法采取立案、调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等其他执法措施,提升了执法约谈灵活性与可操作性。

五是丰富违法行为表现形式。《规定》总结当前执法实践中新出现的、具有典型性的不当干预竞争行为,进一步丰富了违法表现形式,提高执法的透明度和可预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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