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守护消费“铁拳·桂在真打”行动,聚焦民生关切,查办了一系列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公布第三批典型案例。
一、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冀某某涉嫌经营添加药品的食品燃脂咖啡案
2024年9月,梧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举报,称位于梧州市龙圩区的冀某某通过网络销售含西药西布曲明的燃脂咖啡。接报后,该局与公安机关联合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通过快 手APP、微信朋友圈等进行宣传,兜售减肥产品燃脂咖啡,接单后从位于河北的某上级供货商进货再进行分销。经检验检测,涉案产品中含西布曲明成分。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停止生产销售使用西布曲明制剂及原料药的通知》(国食药监办〔2010〕432号),西布曲明为我国停止销售的药品。当事人经营添加西布曲明的减肥食品燃脂咖啡,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1月,梧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移送审查起诉。
二、贺州市昭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昭平县昭平镇某酒厂采购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白酒案
2025年5月21日,贺州市昭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昭平县昭平镇某酒厂开展日常检查,发现该酒厂使用标注为“非食用大米”的黄米作为原料生产白酒。经查实,当事人于2025年4月17日购进外包装标示“非食用大米”的黄米100包,货值7900元,用于生产白酒。原料购进过程中,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证照、索取留存相关票据。
当事人采购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白酒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未履行进货查验、索取留存相关票据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采购非食品原料生产经营食品及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2025年7月,昭平县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三、玉林市兴业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玉林市某食品厂生产销售月饼包装空隙率超标案
2025年9月26日,玉林市兴业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月饼生产销售检查时,发现玉林市某食品厂生产销售的一款“月满人间 七星伴月”月饼礼盒(净含量:950g),经合规性测算,该月饼礼盒外包装长、宽、高分别为400mm×400mm×80mm,包装空隙率为48.05%,不符合《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中关于“食品单件净含量Q>50g,包装空隙率应≤30%”的规定。
当事人生产销售包装空隙率超标的月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兴业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当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下架不符合规定的月饼产品,同时对当事人进行普法宣传和引导教育,督促其规范经营行为。后经复查,当事人已下架上述产品并完成整改。
四、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辖区内某餐饮店未按要求进行食品经营许可信息公示和更新及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案
2025年7月,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位于阳和工业新区政和路南一巷的某餐饮店开展现场检查及网络检查。经查实,当事人在美 团平台上经营3家网络店铺,开展食品制售活动,其中,“蒲烧鳗鱼·蟹黄拌饭(古亭店)”经营期间,该店铺公示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已注销,但当事人未及时更新公示;“沂蒙山炒鸡·深山走地鸡(政和路)”和“蒲仙笙·上海馄饨古亭山店”两个店铺上传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系当事人通过他人伪造。案发后,当事人已将涉案网店下架。
当事人作为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未及时更新食品经营许可证信息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当事人通过他人伪造食品经营许可证开展网络食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鱼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将伪造证件的相关线索通报公安机关。
五、崇左市扶绥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扶绥县某卷筒粉店涉嫌经营有毒有害的食品案
2025年11月,崇左市扶绥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扶绥县某卷筒粉店开展检查,在当事人制作卷筒粉操作台下方发现一袋白色晶体状物品,当事人承认该物品为硼砂,并承认添加到制作卷筒粉的米浆内制售卷筒粉给顾客食用。经检验检测,其经营的卷筒粉米浆和卷筒粉面均检出“硼酸”。经查明,当事人为了赚取利润,在得知添加硼砂可以增加面皮嚼劲、改善口感后,从扶绥县某市场购买硼砂,并在制售的卷筒粉过程中进行添加。
当事人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经营有毒、有害食品的违法行为。因涉嫌构成犯罪,2025年12月,扶绥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办。
六、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桂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4年11月,桂林市秀峰区市场监管局通过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收到检验报告,报告显示:桂林市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葛根粉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淀粉》(GB 31637-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并开展案件核查。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在2024年4月、8月分别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本次为一年内第三次违法。
2025年1月,秀峰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没收检验不合格的葛根粉;3.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4.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当事人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5.法定代表人胡某某及主管人员袁某某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以上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信息已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对外公示,将影响其信用等级。
网址:https://www.gsxt.gov.cn/index.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