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9日,湖北证监局发布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对恒银期货有限公司武汉营业部从业人员刘同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经查,刘同刚在从业期间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时承诺收益,违反多项期货行业监管规定。
违规事实:提供咨询时承诺收益
公告显示,刘同刚在恒银期货有限公司武汉营业部从业期间,在向客户提供期货交易咨询建议的过程中,存在承诺收益的行为。这一行为被湖北证监局认定为违反期货行业合规要求的违规操作。
违反多项监管规定
根据湖北证监局调查,刘同刚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三项监管规定:
一是《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5号)第七十五条第(一)项,该条款明确禁止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向客户承诺收益;
二是《期货公司期货交易咨询业务办法》(证监会令第202号)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中不得对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或承诺收益;
三是《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8号)第十四条第(三)项,要求期货从业人员不得以虚假信息、内幕信息或者市场传言为依据向客户提供期货投资建议,不得对期货投资业绩进行预测,不得承诺收益。
监管措施:出具警示函,明确后续权利
依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湖北证监局决定对刘同刚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湖北证监局同时明确,刘同刚若对该监管措施不服,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过,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警示函措施不停止执行。
此次监管措施的发布,再次凸显了监管部门对期货行业从业人员合规行为的严格要求。期货交易咨询业务中,承诺收益属于典型的违规行为,可能误导投资者,扰乱市场秩序。业内人士指出,期货经营机构及从业人员需进一步强化合规意识,严格遵守监管规定,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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