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法治保障 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发展
创始人
2025-12-19 12:48:34

(来源:中国改革报)

转自:中国改革报

□ 王永强 项建顺

数字技术引发的产业重构正深刻改变着市场竞争的基本格局。日前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提出,要“深入整治‘内卷式’竞争”,“推动平台企业和平台内经营者、劳动者共赢发展”。这一重要部署为平台经济治理指明了方向。当前,平台经济领域同时面临两个突出矛盾:部分企业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实施排他性行为,行业整体陷入“内卷式”竞争困境。竞争法律制度的有效运行,对于破解这一双重困局、推动平台经济迈向更高发展阶段意义重大。

平台竞争失序的双重表现

考察平台经济的竞争实践,可以发现两种看似相反实则同源的失序现象:市场力量过度集中与竞争方式过度内耗,其共同特质在于企业战略重心偏离了技术进步与效率改进的正确轨道。

就市场集中而言,平台企业依托网络效应和数据资源积累形成市场支配地位,通过限制交易对象选择、优先推荐自有业务、低于成本价格销售、收购潜在对手等方式,建立起难以突破的进入障碍。这类市场力量的形成机制有别于传统产业,其核心在于对用户行为数据的掌控能力。当占据支配地位的企业拒绝向竞争方开放关键数据资源,或运用信息不对称实施歧视性待遇时,市场的开放程度与竞争强度必然受到损害。

就“内卷式”竞争而言,相当数量的平台企业在市场压力驱动下,将经营资源投向短期见效的份额争夺,而非长期回报的创新投入。通过财务补贴抢占用户、依靠算法设计挤压合作方收益、采用强激励机制加重劳动者负担,这些做法虽能在短期内改变市场格局,却消耗了本应配置于研发创新、服务改善的宝贵资源,弱化了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

市场支配地位的滥用与“内卷式”竞争的并存,反映出数字经济条件下市场自我调节机制的适用边界。当企业经营的主要着力点放在既有市场的份额再分配,而非通过创新开拓新的价值空间时,整个产业便陷入了效率递减的困境。网络效应导致的收益递增特性突破了边际报酬递减的基本假定,数据要素兼具共享性与独占性的双重属性使先发优势具有自我强化倾向。

竞争法律的双向调节功能

竞争法律制度在平台经济治理中承担着双重使命,既要制止妨碍公平竞争的垄断行为,也要引导企业将竞争重心转向创新驱动的良性轨道。

制止垄断行为,保障市场准入机会。反垄断执法通过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从严把关企业合并重组、打击限制竞争协议等手段,为各类经营主体保留公平参与竞争的可能性。针对数据资源领域的特殊性,竞争法律强调必要设施原则的运用,要求具备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在符合条件时向同业开放数据接口、实现系统互联互通,避免信息资源的垄断演化为市场准入的封锁。从构建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角度看,竞争法律通过拆除平台之间的人为壁垒、促进数据信息的合理流动,有助于消除市场割裂现象。

矫正竞争导向,化解内卷困境。竞争法律的实施会重塑企业的策略选择空间,提高低水平竞争的成本代价,增加高质量创新的预期收益。当执法部门对补贴性倾销、算法性串通等行为予以规制时,企业不得不重新评估竞争策略的可行性,促使其将资源配置从价格竞争、流量竞争转向技术研发、服务创新。通过保障平台生态内经营主体和劳动者的正当权益,竞争法律能够遏制企业通过压低生态参与者收益来维持竞争优势的做法。从实现共同富裕的角度看,竞争法律通过限制企业的不当获利方式、维护中小经营者的利益空间,有利于改善收入分配结构。

完善竞争法律实施的着力重点

当前,我国平台经济治理已经建立起常态化监管框架。《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的颁布实施、一系列重大案件的依法查处、常态化监管机制的逐步完善,表明制度体系的主体框架已经形成。着眼未来发展需要,应当在以下几个方面持续深化。

提高规则的针对性。平台经济呈现出的动态演进、跨界融合、生态竞争等新特征,要求竞争法律在坚守基本原理的前提下,形成更加精准的分析方法。在界定相关市场时,应当充分考量多边市场结构和潜在竞争因素;在判断市场支配地位时,需要重点关注数据资源控制能力和生态锁定程度。尤其是面对算法协同、数据垄断、生态封闭等新型限制竞争行为,需要建立更加明确的认定标准和证据规则。

增强执法的专业性。算法机制的不透明性、数据壁垒的技术性等问题,对执法机关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应当建立算法审查、数据检查等专业化机制,加强与技术专家、研究机构的深度协作,提升对复杂技术问题的分析能力。同时,需要创新执法手段,探索运用承诺整改、行为性补救等灵活方式,在维护竞争秩序与支持企业发展之间实现动态平衡。

加强政策的协同性。平台治理涉及竞争监管、数据治理、消费者权益保护、劳动关系调整等多个政策领域,需要市场监管、网络信息、工业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应当建立常态化的部门间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各项监管政策,既要防止政策矛盾和执法重复,也要避免监管空白和执法盲区。

平台经济是数字经济时代的重要增长引擎,也是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关键力量。通过强化竞争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引导平台企业摆脱市场支配地位滥用与内卷式竞争的双重束缚,推动其将竞争的着力点转向技术创新与价值创造,必将为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注入持久动力。

(王永强系温州商学院管理学院副教授;项建顺系温州商学院管理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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