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北京日报客户端
“暑假这两个月儿子都和我一起过,为什么我还要支付抚养费?”在海淀法院法庭上,一对父母为了抚养费对簿公堂,妈妈李女士认为孩子由自己“短期抚养”,因此抚养期内不应再支付抚养费。近日,海淀法院做出判决,认为李女士的说法不成立。
2022年张先生与李女士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婚生子小亮由张先生抚养,李女士自2023年1月起每月向张先生支付抚养费4000元。今年2月,张先生以李女士未支付2024年7月至9月抚养费为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案件受理后,李女士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终止案件执行。
李女士说,2024年7月至9月期间小亮正值暑假,经过与张先生协商,她把小亮接到自己身边过暑假。李女士认为,抚养费本质上是为保障孩子生活,根据法律规定,孩子在一方生活期间,另一方也应承担相应抚养责任。小亮暑假期间与自己一起生活,所以在此期间,孩子的抚养费自己不应当重复支付。
张先生坚持认为,抚养费的支付应该严格按照生效调解书的内容履行,李女士的异议理由不成立,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审查认为,在双方未就抚养费支付方式、金额、期限等内容另行达成合法有效约定的情况下,李女士应严格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按期足额履行支付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理由拒绝或减免支付。
法院指出,从抚养费的性质来看,按期支付的子女抚养费是用于保障子女日常生活、教育、医疗等需求,目的是为了维持子女稳定的生活状态和成长环境。抚养费的支付具有固定性和强制性,不因一方当事人短期实际抚养子女的行为而消灭。即使在假期期间子女与一方共同生活,一方在此期间为孩子支出了一些生活费用,也不能因此而成为其免除支付该期间抚养费的理由。
针对李女士提出的实际抚养期间(暑期)费用负担问题。法院认为,李女士如对2024年7至9月其实际抚养小亮期间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如交通、生活等费用)的负担存在异议,可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权利。从而对相关费用的合理性、分担比例等进行审查和认定,而非在执行异议程序中直接要求免除相关期间抚养费支付义务的履行。
最终,法院认为李女士所提终止执行的异议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马上就访:即使短期照顾子女也不能直接免除抚养费
根据民法典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对此,法官分析指出,抚养费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对子女应尽的法定抚养义务,是为了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教育和医疗需求,具有人身属性和强制性。即使如本案中情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短期内实际照顾了子女,也不能因此直接免除其支付该期间抚养费的义务。若允许李女士以短期抚养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可能导致抚养费支付的随意性,影响子女生活的稳定性,违背了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的司法原则。
如果在实际抚养期间因费用分担确有争议的,法官建议,应该通过另行诉讼的方式解决问题。例如,李女士可通过举证证明其在实际抚养期间的合理支出,要求张先生分担部分费用。法院一般会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经济能力、当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综合判断费用的合理性,并确定双方的分担比例。
法官说,在处理与子女抚养有关的纠纷时,法院始终坚持未成年人权益优先保护原则,无论是抚养费的确定与执行,还是探望权的行使,均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合法权益为首要考量。本案中,法院驳回李女士的异议请求,正是为了保障小亮能获得稳定的抚养费支持,维持其正常的生活和成长需求。
同时,法官提示,父母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执行涉及多方利益,当事人应严格遵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积极履行抚养义务。在产生争议时,应通过合法途径理性解决纠纷,避免因双方个人的矛盾影响子女成长。
(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