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12月10日讯 异地商会是联系异地经商人员的重要纽带,对促进区域经济交流具有桥梁作用。为规范湖南异地商会登记管理、日常监督与业务指导,12月10日,湖南省民政厅对最新印发的《湖南省异地商会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解读。
《办法》明确了各级民政部门的登记权限:省民政厅负责登记以外省省级、地市级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市州民政部门可登记以外省省级、地市级行政区域,以及省内其他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县市区民政部门则登记以省内其他市州、县市区行政区域为原籍地的异地商会。
成立异地商会,须经各级民政部门会同同级党委社会工作部门、工商业联合会等单位,对其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及拟任负责人资格等进行严格审查。
成立条件包括:一是发起单位应为6家以上由同一原籍地人士在申请登记地行政区域内投资设立、经营满2年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且在本地及相关领域具有权威性、代表性和影响力,近5年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二是单位会员不少于30个,且须为同一原籍地人士在登记地投资设立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不得吸收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个人会员;三是在省民政厅登记的异地商会应配备2名以上专职工作人员,市州、县市区登记的应配备1名以上;四是具备保障正常活动的经费与合法财产;五是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文/视频 全媒体记者 杨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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